各乳制品、含乳制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加工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 各相关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的台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 2010年2月2日后采购的原料乳粉,除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进货验收外,每一批次的原料乳粉均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三聚氰胺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检验情况记录制度和检验报告存档制度。
三、 各相关企业应当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或含乳制品,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四、 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如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