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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乳制品和含乳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行为的通知(厦质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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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14:37:0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加工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厦质监﹝2010﹞7号
发布日期 2010-02-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乳制品、含乳制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加工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 各相关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的台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 2010年2月2日后采购的原料乳粉,除按照企业规定进行进货验收外,每一批次的原料乳粉均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三聚氰胺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检验情况记录制度和检验报告存档制度。

  三、 各相关企业应当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或含乳制品,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四、 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如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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