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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切实加强乳制品和含乳食品企业清查工作的通知(厦质监﹝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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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41:26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6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加工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厦质监﹝2010﹞88号
发布日期 2010-07-20 生效日期 2010-07-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乳制品、含乳制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确保加工食品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出如下要求:

  一、 各相关企业必须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明确承诺没有藏匿含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及其他奶粉,没有隐瞒仓库、货物储存地点,承诺所采购的原料乳粉批批检验合格后方投入使用,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 各相关企业必须按照《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以及《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进货查验、仓储管理、生产投料、添加剂使用、出厂检验、产品销售、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及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等记录档案,建立健全满足全过程控制和可追溯要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 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并实行所有进货的原料乳粉批批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的措施。采购的原料乳粉,除索票索证外,企业应对新进的每一批原料乳粉进行批批检验。有三聚氰胺自检能力的企业可以进行自检,无自检能力的企业应批批送有三聚氰胺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发现进货原料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应立即主动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并依法对问题乳粉及含乳食品进行封存、召回,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四、 各相关企业应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每批次原料乳粉应严格索票索证并建立相应台账记录,如实记录供货方的资质和每批原料乳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检验合格证等内容。

  五、 各相关企业应当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或含乳制品,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六、 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产品必须严格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如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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