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

卫生部关于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01 16:04:39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3676
核心提示:我部于2月24日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请调查处理部分涉嫌存在违法问题蜂胶产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154)致函你单位,通报中国蜂产品协会反映的蜂胶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监管问题。近期,中国蜂产品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蜂胶产品进口和市场方面的问题。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
发布日期 2009-08-11 生效日期 2009-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卫生部于2月24日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请调查处理部分涉嫌存在违法问题蜂胶产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154)致函你单位,通报中国蜂产品协会反映的蜂胶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监管问题。近期,中国蜂产品协会再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蜂胶产品进口和市场方面的问题。
 
  蜂胶作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7年,我部下发《关于“黄芪”等物56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现请你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蜂胶产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