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反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scjgrkjc@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邮编65022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并请在信封注明“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检验检测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立,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云南省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监督检查结果、能力验证、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到管理平台,并依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主要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时使用,不用于社会宣传。
第二章 指标体系建设
第五条【指标体系构成】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能力验证、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指标信息归集】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第七条【信用风险分类模型建立】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型信用风险分类模型。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类
第八条【四级分类】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管理平台,结合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按照信用状况由低到高将检验检测机构分类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按月动态更新数据。
第九条【A类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A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的;
(三)未被投诉举报,或者被投诉举报,但经调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数据客观准确的;
(五)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或者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全部为“合格”的。
第十条【B类条件】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B类机构: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违规情节轻微,被责令限期改正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
(三)主要设备设施在有效期内并符合要求;
(四)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但数据存在瑕疵的;
(五)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结果为“整改合格”,或者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部分为“合格”、部分为“整改合格(补考合格)”,或者全部为“整改合格(补考合格)”的。
成立不满一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
第十一条【C类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C类机构: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断网整改的;
(二)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被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不符合强制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连续六个月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六)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或者超出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七)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八)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九)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最终结果有“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D类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为D类机构:
(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但不涉及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或者被生态环境、公安部门断网停线的;
(四)存在两条及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实际地址不存在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七)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未对外出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报告的;
(八)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有授权签字人未按照要求参加授权签字人考核的;
(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十)云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信用风险为D类的;
(十一)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第十三条【高等级覆盖低等级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符合多个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的,按照最高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指标信息录入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依托管理平台实行实时评价,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录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指标信息,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准确。
第四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 管理平台与信用中国(云南)、云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置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差异化监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运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上,制定更加具体的差异化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监督抽查中的运用】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风险分类结果和“双随机、一公开”年度监督抽查安排实施检查。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的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一般不跨年度连续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加强行政指导或者行政约谈。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类检验检测,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严格监管,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视情对其进行告诫、约谈。
省市场监管局每年根据分类结果,统一制定并下达全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计划,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差异化服务措施】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实行以下差异化服务:
(一)对信用风险分类为A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者变更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支持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扩项、变更等。支持其作为能力验证承担机构;符合省局“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依法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对信用风险分类为B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者变更的,视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支持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扩项、变更等;符合省局“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依法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信用风险分类为C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四)对信用风险分类为D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原则上不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办理。对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事项,按照一般程序从严实施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拓展应用场景】 建立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推动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参考分类结果,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
第二十条【机构诚信建设】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教育,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及人员责任】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主体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使用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生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
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社会治理制度性成本,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的迫切需要,对于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信用监管作了原则要求,如要求建立信用档案,要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三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在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检验检测行业属于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需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在依法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许可、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统计年报等相关监管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在此基础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实现科学精准监管。
四是近年来随着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发凸显,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监管方式针对性不强、时效性差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为有效破解监管任务重与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亟需出台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精准化监管的规范。推进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是使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内部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
二、制定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8号修正)、《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目的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定义、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办法》明确分类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将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指标体系建设部分。规定了指标体系构成、指标信息归集、信用风险分类模型建立三个方面的内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能力验证、统计年报和基础信息等七个维度,建立科学有效、运行规范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部分。规定了分类类别、分类指标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将机构依据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类别。分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成立不满一年的机构,起始默认类别为B类;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定性为D类,分类做到科学规范。
第四章差异化监管措施部分。规定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A、B、C、D具体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激励措施以及拓展应用场景、机构诚信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着重规定了分类结果在监督抽查和行政审批服务中的运用。
第五、六章分别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