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自2025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如有意见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在上述期限内向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03室乡村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0-88221222,联系人:何小姐。
附件: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4日
附件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推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依法依规享受中央、省和市各项农业龙头企业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标准:
1.组织形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时间满1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生产服务等涉农产业为主业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属于我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控股的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在控股企业允许的情况下,可单独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为鼓励我市农业企业积极利用外地资源开展跨区域经营,在我市设立的母公司可与市内外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2.主营业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对农产品销售收入(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对涉农收入占比不作要求。
3.经营状况。企业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4.企业类型。按照企业的主业特征,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型、涉农产业型等四种类型农业龙头企业。
5.认定标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从企业的规模、信用、带动力和竞争力等方面进行评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对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农业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2.各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征求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供销社、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意见。
2.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企业综合得分和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如公示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3.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布,并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授予“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年度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
第十条 日常监测: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情况调度、实地考察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运营情况,协调解决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
实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年报制度。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企业运营情况相关数据。逾期不报视为年度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定期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每3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农村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连续两次监测合格的,下一监测周期免予监测。
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不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并提交变更材料。如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可继续享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并从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后仍排污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8.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9.其产品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各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11.有涉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经自然资源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12.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农〔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附件:
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
企业类型 |
农产品生产型 |
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 |
农产品批发市场型 |
涉农产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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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评分标准 |
企业 规模 (30分) |
1.年销售收入/交易额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农产品交易额达5000万元的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超过5000万元的,每超过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从事农机、农药、兽药、饲料、肥料等生产和服务,休闲观光农业以及其他类型的涉农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农产品种业类、农技推广类的达到300万元,计25分,不达标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2.总资产 |
1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3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10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1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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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 |
6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15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50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60万元及以上,不达标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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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15分) |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5分,欠税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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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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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金融机构没有不良信贷记录的计5分,有不良记录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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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 |
60%及以下的计5分,高于60%低于80%(含80%)的计3分,高于80%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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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评分标准 |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25分) |
1.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扶持协议或采购订单,以吸收就业、订单收购、租用农地农房、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培训、优惠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及品牌加盟经营等形式,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以协议、合同、会计凭证、培训记录、台账等为准。带动农户不足50户的计0分;50-100户(不含)的计10分,其中带动中山本地农户不低于20户;100户及以上的计15分,其中带动中山本地农户不低于3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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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不达标的计0分;取得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超过500元,加1分,最高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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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 基地与设施 (10分) |
1.种植类:水稻、蔬菜、水果、花木种植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其它作物种植基地面积100亩以上,高产值作物、设施农业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 2.畜禽养殖类:家禽养殖年出栏量50万羽及以上;牲畜养殖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或年出栏牛羊500头及以上。 3.水产养殖类:一般成品水产养殖面积200亩或年产量200吨及以上,高值高效产品养殖面积60亩及以上,工厂化养殖2000立方米水体及以上。 4.其他: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基地或产量。 达到上述要求的计10分,不达标的计0分。 |
1.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场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2.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有农产品保鲜贮运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有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交易场地和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检测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1.农产品种业类: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并具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当的育种或推广基地。达到计10分,不达标的计0分。 2.农技推广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基地和生产设施。达到计10分,不达标的计0分。 3.休闲观光农业类:自有基地规模原则上参照种植企业(水产养殖企业),有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4.农产品电子商务类:有实体体验店(场)和保鲜贮运或其他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5.其他: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达到一项计5分,达到两项计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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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及评分标准 |
企业及产品竞争力 (15分) |
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计15分: 1.有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计1分; 2.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社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计1分; 3.审核年度内为本市农民提供技术培训达到100人次以上,计1分; 4.收购本地农产品作为企业加工或流通主要原材料,计1分; 5.长期在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建立稳定的市外农产品生产购销合作基地的,带动对口帮扶地区农户的,有其中一项计2分;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其中一项计1分; 7.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有商标注册证,有其中一项计1分; 8.获“粤字号”农业品牌认证,计1分; 9.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2分; 10.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通过环保达标评定,有其中一项计2分; 11.拥有新品种权,计1分; 12.有专利证书,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推广奖,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其中一项计2分; 13.被列为省“菜篮子”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及产品加工企业,有其中一项计2分; 14.成功创建农业类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其中一项计2分; 15.被评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国家或省级良种场,有其中一项计2分; 16.参与“万企兴万村”建设,计1分; 17.获得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有其中一项计1分; 18.主导或参与制定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其中一项计2分; 19.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经认可认证的质量检测中心,有其中一项计2分; 20.企业成功上市,计5分; 21.获得市级及以上其他奖励,有其中一项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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