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保障校园餐饮安全与营养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驻马店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1月18日至2月18日。
二、征集范围
对《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提出的意见应当附有关依据、说明或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建议。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中段广泰大厦八层驻马店市教育局学生发展中心
联 系 人:王梦媛
联系电话:0396-2659608
电子邮箱:zmdsjyjtwyz@sina.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教育局
2025年1月18日
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向中小学校幼儿园提供集中就餐服务的行为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是指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校外配餐机构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健康营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校园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餐饮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餐饮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的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餐饮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健康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反食品浪费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堂建设】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学生就餐需求配建食堂;已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学生集中供餐需求的,应当改建、扩建食堂;不具备配建食堂条件的,可以采用集中配餐方式供餐,但应当配置分餐场地和食品留样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单位应当提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与餐饮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
第八条【经营许可】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
校外配餐机构应当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
第九条【经营要求】 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当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采购原辅食材的成本不得低于学生餐费总额的60%。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向经营企业收取承包费、租赁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营养计划】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专户管理,开展定期审计,任何部门不得挪用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配餐机构】 县级教育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投标,选定中标校外配餐单位,并公布中标的校外配餐单位名单。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配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配餐单位,并对校外配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配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第十二条【从业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的从业人员、校外配餐机构中直接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人员,应当无性侵害、虐待、拐卖、吸毒、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中小学校食堂、校外配餐机构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第十三条【营养用餐】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制定科学的供餐食谱,加工制作食品应当保证营养的基础上控油限盐,合理烹调。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每周向学生公布带量食谱。
第三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主体责任】 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餐饮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餐饮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餐饮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餐饮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陪餐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同价购餐。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考察评议。
第十六条【采购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平台管理,依法依规提供集中采购服务,逐步实现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食材,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验收、制作全过程的可视化监督。
第十七条【食材采购】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和原料,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检验、食品销售信息。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参与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食材快检制度,对食材开展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食品贮存】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九条【包装容器】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相关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条【加工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采用新鲜食材即时加工制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留样】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对每次供餐食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将留样食品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检测需要,并符合国家要求。
第二十二条【餐具消毒】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配餐单位使用的餐用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并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设施内备用。
第二十三条【明厨亮灶】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通过网络视频或者安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向社会公开视频监控查看渠道。家长可以对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对食堂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配送要求】 校外配餐机构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及送餐时间,配送食品的温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校外配餐机构应当配备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放成品的容器进行消毒。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在存放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校外配餐机构送餐车辆送餐期间确需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路段通行、停靠的,在保障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准许。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除严禁采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散装食醋;
(三)禁止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四)禁止采购、使用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以及散装熟食制品;
(五)禁止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以及高盐、高油、高糖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加工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
(七)禁止采购、加工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校外配餐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学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审计】 县(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把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和校外配餐管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每学期进行督导检查,有计划组织开展学校食堂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定期评估】 县(区)教育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测评,组织师生和家长对食品安全、质量、品种、价格、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
县(区)教育部门对投诉举报反映比较集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复核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联合执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园餐饮管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构建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十条【投诉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餐饮安全民主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餐饮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餐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