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4 16:24:49  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14 截止日期 2024-10-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10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处。

联系人:耿婧,0431-88906887

邮箱:shipinchu88906887@163.com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省卫生健康委

邮编:130000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政策解读.doc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附件:

附件1.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政策解读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

落实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

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范围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四、食品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开展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提交需要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时要完成自我公开承诺,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负责。

五、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方式

(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全程“网上办理”,实施“零跑动”。吉林省食品企业通过“吉事办”、“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或“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注册登录,由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帮助企业查阅提交注册的材料(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告知原因。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备案中审查要求、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

(三)食品企业标准在提交“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后,该标准自动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完成企业标准备案。

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强化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转变为事后管理。

(一)食品企业标准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企业标准,原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时;

2、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发生变化时;

3、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4、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形时;

5、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二)食品企业标准废止。

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标准,可直接告知企业对标准进行修改。卫生健康部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标准,立即通知企业自行对标准进行修改,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于企业改正后自动废止的原备案标准,在“吉林省食品安全标准网”和“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七、其他内容

此文件发布实施之日,《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6]10号)、 《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程序》(吉卫食品发[2016]1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8]2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公示系统实现企业零跑动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8]7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吉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19]1号)、《关于缩短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公示时间的通知》(吉卫食品发[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地区: 吉林 
 标签: 标准备案 标准化 企业管理 食品安全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