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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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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0 17:43:03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征求废止《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单位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9 截止日期 2024-09-1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汕头市
备注  

2021年10月底,我局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重新印发了《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汕市监规2021002,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4月中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15号令)。

鉴于《通知》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已废止,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内容的要求有重大变化,《通知》原有规定与之已不相适应。我局拟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通知》予以废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拟废止《通知》提出意见,并通过来信、邮箱等方式于2024年9月13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来信、邮件请注明“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反馈意见”字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科,邮政编码:515041。

邮箱地址:stfgjjj@163.com

附件:《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汕市监规2021002)

   (汕市监规202100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docx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彩色).docx

   附件2: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docx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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