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底,我局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要求,重新印发了《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汕市监规2021002,以下简称《通知》)。2022年4月中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第15号令)。
鉴于《通知》所依据的部门规章已废止,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内容的要求有重大变化,《通知》原有规定与之已不相适应。我局拟按照《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1年市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通知》予以废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拟废止《通知》提出意见,并通过来信、邮箱等方式于2024年9月13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来信、邮件请注明“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反馈意见”字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51号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科,邮政编码:515041。
邮箱地址:stfgjjj@163.com
附件:《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监〔2021〕59号,汕市监规2021002)
(汕市监规202100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docx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