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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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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8 10:36:33  来源:地方法规草案  浏览次数: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贵州省商务厅发布关于《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2日。
发布单位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3 截止日期 2024-07-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贵州
备注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拟对《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411712234@qq.com。

二、联系电话:0851—88555390。

三、信函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区1605室。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

附件: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7月3日

附件

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相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和储备调节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肉类消耗以猪肉为主,本办法所指储备肉均为猪肉,又称省级储备猪肉,是贵州省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猪肉价格异常波动,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和活体猪。

第三条 省级储备猪肉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四条 在贵州省范围内从事储备猪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储备猪肉的组织、实施、投放和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年度省级猪肉常规储备(含一定规模的临时储备)规模和结构、猪肉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调控状态下的临时储备或储备投放规模等事宜进行会商,配合省商务厅对启动储备投放和临时储备收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承储企业遴选工作,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猪肉入储、轮换和投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省级猪肉储备相关补贴费用预算编制、拨付、清算等工作,并商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开展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商务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主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生猪屠宰企业用于储备活体猪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省商务厅对储备活体猪的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储备猪肉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猪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及出库等工作,确保储备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承储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七条 活体猪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育肥场所设在贵州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自繁自养的育肥猪存栏数不低于2000头。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无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

第八条 冻猪肉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贵州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猪肉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2000吨,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二)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良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

(五)具有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九条 需要临时增加储备猪肉收储量的,原则上由已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已确定的承储企业不能承担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条 根据当年猪肉常规储备规模和结构,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第七、第八条对申报企业进行联合审查,并按照贵州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由省商务厅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储资质的企业名单,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期限为一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猪肉入储计划1个月内完成储备猪肉入储工作。

第十二条 活体猪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承储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取,数量控制在15家以内。

(二)储备任务应与承储单位育肥猪存栏数相适应。

(三)猪肉屠宰加工的检疫、检验、操作和包装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二)储备冻猪肉品种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冻六分体,猪分割I号、II号、III号、IV号肉、排骨、蹄膀、五花类产品、前肘、后肘,储备猪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猪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猪肉入储,建立储备猪肉台账,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商务厅。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

第十五条 确定的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猪肉入储计划的,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对储备猪肉实行专仓(专垛)、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专项台账应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品种、数量。

(二)存放地点,出、入库(栏)日期,保质期限。

(三)经营情况。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储备猪肉在库(栏)管理和日常管理。存储期间,应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要求,积极履行储备猪肉信息资料报送义务。

第十八条 发生疫情、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或发生、发现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等情况时,承储企业应立即处理,并向省商务厅报告。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入储和在库(栏)储备猪肉数量、品种。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发生名称、法人、储存库址等重大变更,或企业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或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储备猪肉任务落实的,应于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商务厅。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冻猪肉承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轮换,采取“先进先出”的轮换方式,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于保质期限不足4个月或再继续冷冻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猪肉,必须及时进行轮换。若因轮库不及时,造成肉品过期等情形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储备活体猪由承储企业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应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换的原则,自负盈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轮换的,应当及时报省商务厅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擅自动用储备肉。

第二十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猪肉轮换管理。可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商务厅。

第七章 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市场调控或应急等情形需要动用储备猪肉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提出动用方案(含动用品种、数量、价格等),如以免费调拨方式动用储备猪肉的,需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商务厅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出库计划,并组织出库。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猪肉的具体情形: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市(州)猪肉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下达的储备猪肉动用计划,按照动用计划明确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猪肉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九条 动用储备猪肉的结算价格原则上统筹考虑实际入库成本和承储企业所在地同期同类猪肉市场监测价格合理确定,必要时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动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并于45日内恢复原有储备。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商务厅根据市场调控需要和储备肉补助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年度省级储备猪肉入储计划。

第三十二条 储备猪肉补贴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补贴资金包括:活体猪储备费、轮换补助等费用,冻猪肉储备利息补贴、冷藏费、管理费、搬运费和损耗等费用,具体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并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费用补贴标准。

第三十三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肉类储备的计划、规模、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拨付。储备肉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和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储备肉补贴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制定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对储备猪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也可委托承储企业所在地市(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储备计划有效落实。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省级储备猪肉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储备猪肉在库管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报送省商务厅。

第三十九条 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发生以下情形的,省商务厅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不再纳入省级储备猪肉承储企业: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未及时报省商务厅。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

(五)未经省商务厅同意,储备在库数量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及超过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相关部门视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结合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贵州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区: 贵州 
 标签: 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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