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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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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18 03:09:1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62
核心提示:具体拟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真菌毒素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修改为“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项目。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当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自公开征集之日起的7日内。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截止日期 2022-03-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宁夏
备注  

为了进一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法规规定,现对2018年3月1日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个别条款提出修订。具体拟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真菌毒素等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修改为“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项目。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当由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就修订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日期自公开征集之日起的7日内。联系人:刘新保,联系电话:0951-6986709,传真电话?:0951-6986893,电子邮箱:nxlsjaq@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地区: 宁夏 
 标签: 细则 检验 残留 储存 粮食 毒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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