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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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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3 04:42:09  来源: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224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账实相符,储存安全,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10 截止日期 2022-06-2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为规范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工作,确保储备粮账实相符,储存安全,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大家积极参与,对《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1日,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至市粮食和物资局,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鹏宇; 联系电话:27123582、27123533(传真);电子邮箱:slshwzjlscbc@tj. gov.cno

附件:   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2年6月10日

天津市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移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粮)移库工作管理,确保账实相符,根据《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移库,是指通过称重法计量库存粮食数量后,在不同库点之间倒仓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移库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移库管理,必须坚持账实相符、权责一致、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倒仓,原则上在同一库点内实施。确实无法在同一库点内实施,应当在保障市级储备粮安全的基础上,考虑成本、效率等因素,择优选择库点组织移库。

(一)在国家或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粮油库存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案件核查中,发现可能存在账实不符、掺杂使假等重大问题线索,需要进行移库清查,彻底核准查实底数的;

(二)因市级储备粮布局和结构调整,或储存库点集并、撤销等不再承储市级储备粮,确需调整储存库点的;

(三)因发生突发事件,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对储粮安全造成威胁,不适宜继续储粮的;

(四)承储库点需对现储粮仓房进行拆除、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需要移库的;

(五)储粮仓房出现明显沉降、墙体出现开裂等情况,危及储粮安全的;

(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部署要求,确需组织实施移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移库审核程序:

(一)开展移库清查原则上应当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因调整储存库点、因不可抗力导致储粮仓房不宜继续储粮,以及本办法第五条中第(四)、第(五)种情形,需要移库的,由承储企业申请,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出移库建议,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移库、倒仓需产生财政资金支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资金需求情况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履行审核程序。

第七条  拟移入库点须为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

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需综合衡量拟移入库点行政区域、距离、管理水平、设施条件等因素,并经空仓验收合格后,提出拟移入库点建议。

第八条  不同库点间移库的,移出移入双方确认移库品种、数量、储存年限等,商定运输方案、损耗界定、费用负担等具体事项,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移库完成后,移库双方须向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交《市级储备粮移库验收报告》《市级储备粮移库登统表》和《质量检验单》等资料,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移库双方、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天津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保管、统计、财务等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移库双方须做好移库各环节作业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条  移库数量管理:

(一)移库过程中,移入移出双方要派专人联合监装监卸,签字确认移库粮食数量;

(二)移出库点以出库粮食检斤数量为出库数量,出库数量与账面数的差数为移出库点储存期间产生的损耗;

(三)移入库点以入库粮食检斤数量为入库数量;入库数量与移出库点粮食出库前账面数的差数,由移入库点补库,补库工作须在移库完成一年内结合储备粮轮换采购完成,确保市级储备粮总规模不变;补入粮食必须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补库数量不纳入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移入库点当年无轮换采购任务的,须接受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调剂;补库工作须单独验收;

(四)补库粮食完成数量验收后,根据入库粮食数量调增市级储备粮统计账库存数量。移库当年无法完成采购入库的,不影响市级储备粮规模完整;

(五)储存期间产生的损耗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移库质量管理:

(一)移库双方要对移库粮食质量做好自检工作;

(二)市级储备粮移出前和移入平仓验收时,由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委托第三方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出库和入库检验;

经出库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一律不得移出,由拟移出库点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上报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移库费用负担:

(一)因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第(二)、第(三)种情形,需要移库的,发生的运输损耗、出入库费用、运输费用等,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因本办法第五条中第(四)、第(五)种情形,承储企业申请移库的,发生的运输损耗、出入库费用、运输费用等,由移库双方单位协商承担;

(三)因移库产生的定额内保管损耗,由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按照当年轮换结算价格向市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轮换费用补贴,待该批粮食轮换完成后在包干轮换费用补贴中扣减;因移库产生的定额外损耗,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财政补贴的处理:

(一)储存费补贴采取分段计算、据实拨付的原则,移入验收合格次月起,移入库点按实际移入数量享受储存费用补贴,移出库点不再享受储存费用补贴;出现的移库差数,待补库完成且经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验收合格后,移入库点按实际补库数量享受储存费用补贴;

(二)包干轮换费用补贴按照移出库点原账面数量和实际移入数量分段享受轮换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库内倒仓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7年XX月XX日废止。

 地区: 天津 
 标签: 储存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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