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拟废止《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贵阳市司法局关于拟废止《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04 10:18:01  来源:贵阳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376
核心提示: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的安排部署,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提请市政府废止《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并形成了《建议废止的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和《贵阳市政府拟废止部分规章的理由和规章废止后的替代措施汇总表(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截止日期 2024-08-0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贵阳市
备注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的安排部署,对我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提请市政府废止《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并形成了《建议废止的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和《贵阳市政府拟废止部分规章的理由和规章废止后的替代措施汇总表(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全文刊登,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若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8月2日前通过传真、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反馈到贵阳市司法局。

附件:1.建议废止的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2.贵阳市政府拟废止部分规章的理由和规章废止后的替代措施汇总表(征求意见稿)

贵阳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日

联系电话:87989295(传真)

电子邮箱:ssfjfgfg@guiyang.gov.cn

附件1

建议废止的贵阳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1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3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4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

贵阳市政府拟废止部分规章的理由和规章废止后的替代措施汇总表(4件)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规章名称

规章废止的理由和规章废止后的替代措施

1

《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废止理由:该《办法》于2005年4月29日公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近20年。近年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再单独针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管理,且我市目前已完全实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管理,该《办法》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替代措施:《办法》废止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执行我市政府规章《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贵州省2022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等文件的规定。

2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规定》

 

 

废止理由:该《规定》于2011年12月22日公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10余年,对我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规定》的内容已被上述法律、法规完全覆盖,按照地方立法不得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替代措施:《规定》废止后,我市红枫湖百花湖游泳垂钓管理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

废止理由:该《规定》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10余年,该《规定》公布施行后,我市一直未建成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且在今后建设该市场的可能性不大,没有存在的意义。同时,《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规定,且这3部上位法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法律效力更高,按照地方立法不得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替代措施:《规定》废止后,我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安全管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废止理由:该《办法》于2013年1月15日公布,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已施行10余年,制订时间较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在2021年、2023年进行了修改,且修改和增加的内容较多,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监管及执行提供了全面的依据。《办法》内容已被上述法律、法规完全覆盖,按照地方立法不得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该《办法》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替代措施:《办法》废止后,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区: 贵阳市 
 标签: 规章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