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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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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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5-11 | 截止日期 | 2024-05-25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内蒙古 | |
备注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请于2024年5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mhbzcfg@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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