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技术组集体研究形成《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4日前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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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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