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化学物质已增至34种类。
2025年4月即将召开的《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一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将毒死蜱、碳链长度为14-17且氯化程度等于或高于45%(按重量计氯含量)的氯化石蜡、长链全氟羧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等3种类化学物质增列入《公约》附件A的修正案提案(见附件1),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用途除外;二是埃塞俄比亚提出的关于修订《公约》附件A所列紫外线吸收剂328(UV-328)的特定豁免用途的修正案提案(见附件2)。
为全面了解上述修正案提案所涉及化学物质有关信息,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上述化学物质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以及替代品等信息。有关信息请于2024年12月13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李佳、田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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