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两个责任”相关工作要求,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jgsab@tj.gov.cn(邮箱地址),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doc
2023年10月11日
(联系人:田津 李迎莉 电话23520851)
天津市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在本市范围内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体系】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按照本办法要求依法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小作坊配备食品安全员;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视为已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五条【管控机制】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作中,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控。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强化食品安全自查,规范经营行为。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
食品小作坊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强化食品安全自查,规范生产加工行为。
第八条【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主体责任】 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按照备案证明标注的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作个人生活居住,持续保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食品处理区无积垢、无油污;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用水、清洗消毒和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其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体责任】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且运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三)应当索证索票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销售过程控制;
(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确保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标识完整性,食品在保质期内,且感官性状正常;
(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不安全食品召回;
(六)其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食品安全总监能力及职责】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总监的能力要求和工作职责,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员能力】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配备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基础知识;
(三)熟悉涉及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六)其他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员职责】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鼓励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三条【从业禁止】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四条【动态管理机制】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自身实际,落实自查要求,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建立健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加强风险管控。
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
第十五条【属地包保责任】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属地包保责任与包保主体层级相对应,包保干部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一次督导,要加强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的督导。
第十六条【包保督导要求】 包保干部对照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对包保主体逐项开展督导,并及时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平台”上填报督导情况。督导发现的问题,按照包保督导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包保干部督促包保主体及时纠正,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任】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八条 附则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
(二)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三) 固定制售食品摊贩(小餐饮),固定食品制售摊贩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主要从事食品制售,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是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主体,分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农村专业合作社参照个体工商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