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9日前反馈省市场监管局。
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bshipin@163.com(邮箱地址),或通过信函邮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邮政编码:430071)。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陈微;联系电话:027-88701957。
附件:1.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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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三小”是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依法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二)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三)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在湖北省境内,“三小”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保持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得生产加工未经许可和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四)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五)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
(六)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七)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八)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九)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当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二)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保洁、防尘、防鼠、防虫害的设备设施;
(四)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五)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采取整改措施;
(七)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四)应当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六)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三小”主要负责人对本主体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熟悉本主体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八条 “三小”应当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有针对性加强风险管控。鼓励规模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第九条 规模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根据本主体风险管控实际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环境卫生保持、食品添加剂管理等要求;
(二)根据风险管控清单每日进行检查,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主要负责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五)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三小”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风险管控重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三小”主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对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三小”整改,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同时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http://law.foodmate.net/show-194804.html>》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