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区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信用监管处,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信用监管处,邮编:750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jgtxyjgc@163.com;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951-5672031。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0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强化信用监管,促进诚信自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全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三条【适用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过惩相当、保护权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执法办案机构为主导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实施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信用监管机构负责信息化保障和依据外部门法律文书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政策法规机构负责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制审核。
其他业务监管机构负责本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督查指导。
第二章列入标准
第五条【一般标准】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以及在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领域,存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较重行政处罚规定】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七条【特别标准】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谨慎列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管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罚款数额三千元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总额一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行政处罚;
(三)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终止列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实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期间,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规定义务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终止列入程序。
第三章列入管理
第十条【一般标准列入】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特定标准列入】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单独作出列入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制作列入决定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违法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内容包括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十三条【列严审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一)拟办审查。拟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办人员应当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二)法制审核。案件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三)审批决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拟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
(四)上级同意。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五)告知听证。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发出决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列入或者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制作并发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第十四条【列严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等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共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管理措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判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或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四章 移出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移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八条【移出程序】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义务的相关材料,说明事实、理由。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移出。
前款所称规定途径和提前移出的具体实施工作规程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停止公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更正移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更正信息】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其公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恢复列入】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期满移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重要内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情况的执法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是实行商事制度改革后推出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和措施。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宁夏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严重违法失信案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初见成效。执法实践中发现,《管理办法》对列入、移出管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对怎么列入或移出、由谁列入或移出,在具体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上不明确,未建立相关协作分工机制,操作性不强,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鉴于这些实际情况,制定一部适合宁夏实际和更加细化、更加具体,操作性强的制度显得十分迫切,对于进一步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落实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框架、内容和特点
通过认真研学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归纳总结《管理办法》实施二年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得失,借鉴参考天津、贵州、福建、广东等地经验做法,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适用原则、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列入标准,共五条,明确列入的一般标准、较重处罚情形、谨慎列入等内容;第三章列入管理,共七条,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列入审批流程,列入文书、信息公示等内容。第四章移出管理,共八条,重点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同情形的移出程序及其须提供的材料、移出核查作了规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共二条,明确了执法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的等内容;第六章附则,共五条,明确了当事人救济渠道、参照适用、《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和文件精神,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涉及的列入、移出、异议、运用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如何办、怎么做作了规定,明确了列入、移出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提交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有关事项,规定具体明确、标准统一,列入、移出整个流程清晰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操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