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就《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23年9月5日至10月5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合肥市无为路53号安徽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
电子邮箱:省林业局 ahdzwbh@163.com。
三、线上反馈
省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依法进行备案。
本通知所称人工繁育,是指在固定场所,通过人为措施维持或促进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
二、备案机关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备案机关,负责辖区内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备案及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监督指导。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时限。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引进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前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前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报。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备案时,可以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领取相应的备案表。申请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变更)表》(附件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较多、规模较大的,应提供专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人工繁育场地用途和规划设计、设施设备等说明材料,以及拥有、租赁等使用该场所的证明材料;
5.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7.有关防止野生动物逃逸、疫病防控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拟养野生动物的种群规模、结构等情况说明。
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纸质资料(含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三)审查流程。备案机关应自材料接到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备案表加盖备案机关公章予以备案,并指定一个专属备案号(格式为“县(区、市)简称+繁备+年度+3位序号”),备案表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另一份由申请人收执。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7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
四、变更注销
(一)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备案事项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发生前7日内,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变更完成后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注销:
1.变更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姓名等基本信息;
2.减少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或者变更人工繁育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三)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终止人工繁育或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30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备案机关注销备案。
五、备案管理
(一)严格审查。备案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相关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饲养技术条件、规范和规程,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材料、形式与程序进行审查。
(二)加强管理。每年1月31日前,备案机关汇总辖区内所有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备案情况,填写《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变更)汇总表》(附件2),附其他相关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局。
六、监督检查
备案机关结合日常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及时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变更)表》.xls
2.《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变更)汇总表》.xlsx
安徽省林业局
2023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省林业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外,由国家林草局评估制定的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外,开展人工繁育还同时供给社会重要的经济价值,据统计,我省现有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00余家,养殖三有野生动物100余种300万余头(只/条),为观赏、药用、科研、遗传资源保存等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国家林草局先后制订了《陆生野生动物(鸟类、兽类、两栖爬行类)饲养场通用技术条件》等系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标准和规范,我局坚持野生动物“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加强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进行备案管理,是贯彻落实新《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统一各县级备案机关备案内容与形式的具体措施,对强化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备案,保障动物生存条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据。
1.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2月,新《保护法》公布后,省林业局着手《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分别就加强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期间调研宣城、黄山、池州等野生动物资源重点分布区相关市县,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23年8月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分备案对象、备案机关、备案程序、变更注销、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六个部分,根据新《保护法》规定明确了需依法进行备案的对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同时对备案申请、变更及注销的材料、时限、流程等进行了设定,对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