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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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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9 14:15:30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563
核心提示:为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8 截止日期 2023-09-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附件:1.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维护我市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9月29日下午6: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29室,联系电话:0755-88101149(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yscyc@gxj.sz.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7日

附件1

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7〕76 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编办〔2017〕37号)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食盐储备体系,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安全稳定,保障政府食盐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深圳市用于调节我市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稳定供应而储备的食盐。深圳市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两类。

第三条【储备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经营、存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分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核定政府食盐储备数量,食盐市场价格、食盐供需情况的监测,将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储备数量,负责下达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和日常监管,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拨付和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做好部门预算管理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储备食盐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食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第六条【承储企业职责】  承储企业负责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定期报送储备任务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储备规模】  根据深圳市食盐供需情况,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5000吨小袋包装加碘食盐,满足正常情况下全市30天的消耗量。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具体由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核定。

第八条【承储企业确定】  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公开招标确定承储企业,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储。确定承储前,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确定承储后,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承储企业要求】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证》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

(二)在深圳市内有自建或租赁食盐仓库;

(三)库区布局合理,清洁、干燥,储备仓库选点应具备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和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条【仓储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当规范仓储管理,政府食盐储备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悬挂政府储备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品种、数量、入库时间及管理人员等内容。政府食盐储备必须与工业盐分开存储,不得共用同一仓库。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需调整承储库点(仓房)的,应提前向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方可调整。

承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存储点(仓房)由承储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确定,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轮换制度】  政府食盐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进行自主轮换,常储常新,每半年至少全部轮换一次,入库储备食盐质量要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轮换期间的食盐储存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量。

第十二条【管理要求】  政府食盐储备应当由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数量真实,保证储备食盐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调得动。

承储企业应对政府食盐储备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不得出现储备食盐受潮、结块、包装破损等情况。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  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报告食盐储备情况,不得虚报、瞒报食盐储备数量,并做好食盐储备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储备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储备补贴】 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实行限额包干、据实核拨制度,包干限额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

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主要包括资金占用费、仓库占用费用、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

第十五条【拨付方式】  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采用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协议后,按政府食盐储备年度费用的50%拨付给承储单位;年度储备任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办理储备费用结算手续,按承储企业实际存储成本,扣除年年已拨资金后,核拨剩余补贴资金。存储成本超出年度费用部分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使用要求】  政府食盐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承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自负盈亏。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十七条【动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一)辖区内食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辖区内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食盐储备;

(四)其他需要动用政府食盐储备的情形。

第十八条【动用权限和程序】  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动用指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承储企业具体执行;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动用指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承储企业具体执行。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合作区)政府、承储企业应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第十九条【补库要求】  政府食盐储备动用任务完成后,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备案。补充储备后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等级需与下达的储备任务一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管主体】  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政府食盐储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记载储备数量的账本凭证、库存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情况;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库存实物质量等情况;储备食盐的购买、销售、出入库凭证以及轮换等情况;其他涉及食盐储备管理的情况。

食盐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政府食盐储备及轮换食盐进行质量监管检查,确保储备食盐质量合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责任】  承储企业应自觉接受、配合、协助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质量监管部门等做好食盐储备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责任承担】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酌情扣减储备补贴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政府食盐储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储备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客观上无法处置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承储合同或动用指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擅自动用政府食盐储备的;

(七)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合同不相符的;

(八)未按时收储、轮换,且未按要求报告政府食盐储备管理部门的;

(九)未履行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适应深圳市盐业改革后的物资储备,结合深圳市盐业机构改革后管理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能调整要求,以及近年来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的实践,我们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目前,深圳市政府食盐储备按《深圳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2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日常管理。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210号文由原盐业主管部门起草,定位于全市食盐储备管理。2018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盐业主管部门及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210号文中关于政府食盐储备的相关规定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起草一个新的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来加以解决。

二、制定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2016年4月22日发布);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2016年12月27日发布);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7〕76号,2017年4月13日发布);

(四)《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编办〔2017〕37号,2017年6月30日发布)。

三、制定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我局及时总结了过去几年食盐储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了中央及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参考借鉴了广东省、佛山等相关的经验,并充分吸纳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210号文中关于政府食盐储备的有关内容,保持工作的连贯性;同时对部门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需要在办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的,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起草形成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由7个章节组成,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储存管理、储备费用补贴、储备动用、监督检查、附则,共二十四条。

(一)总则。从宏观层面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政府食盐储备”定义、储备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直单位、承储企业的职责。

(三)储存管理。明确了储备规模、承储企业确定、储备补贴拨付的依据,对承储企业的资质、日常管理和轮换提出了要求。

(四)储备费用补贴。明确了政府食盐储备费用的具体内容及拨付方式等。

(五)储备动用。明确了政府食盐储备的动用条件、动用程序和补库要求。

(六)监督检查。明确了政府食盐储备的监督检查主体,并就承储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突发事件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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