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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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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28 03:21: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8 截止日期 2023-06-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内蒙古
备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amr.nmg.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jdjz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四路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邮编:01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471-6628217,6387193(传真)

附件:   1.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doc

   2.住所(经营场所)起草说明.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经营 登记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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