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amr.nmg.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jdjz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四路1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邮编:01001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471-6628217,6387193(传真)
附件: 1.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