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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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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24 09:26:59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70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发布单位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22 截止日期 2023-07-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海南
备注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31日,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yc_sjj@hainan.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7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105室(邮政编码:570102),并在信封上注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注明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附件列表: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食品经营许可及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但符合小餐饮经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

(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相关申办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可登录海

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搜索“食品经营许可”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并点击“在线办理”申请办理。

(二)申办食品经营登记

1.经营者可选择承诺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即: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见附件2)等,并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进行自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予以登记,发放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登记情况告知当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发证通知后三十日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承诺不实、条件不符,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2.经营者也可选择先核查后发证的方式进行登记,即: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根据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进行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递交当地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场核查结果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登记,发放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二、食品安全经营要求

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得经营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

(三)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符合标准的专用称量工具;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饮具和容器,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生产、制作、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九)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建立相应记录。

(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密闭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

(十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校外托管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附件:1.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登记表

2.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承诺书

3.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登记核查表

4.海南省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信息公示卡

 地区: 海南 
 标签: 规章 工作指引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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