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工作要求,聚焦我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建设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规范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以省内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为主导,具有产业优势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实力,在推动农业品牌优化升级、促进农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
第三条“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认定、考核坚持公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发布等工作,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六条 “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负责示范基地授权使用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地址在海南省域内;
(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生产已满三年,基地带动辐射规模达到3万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水果)产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肉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羽以上;淡水养殖面积大于300亩(含稻渔、荷塘);海水养殖面积大于100亩;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小于6000立方米;饮料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中药材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四)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和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五)产品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已被纳入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或属于我省重点打造的优势特色产业链范围。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示范基地:
(一)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企业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被取消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证书的;
(五)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等;
(六)有其他不符合示范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人应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登记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中应用的生产操作规程复印件;
(五)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或1年内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合格证明;
(六)绿色认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认定等相关证书复印件;
(七)产地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颁发示范基地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示范基地宣传扶持
第十二条被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的经营主体,可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按照《“海南鲜品”农业品牌授权管理规范》正确、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将打造示范基地作为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示范基地的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在品牌打造、市场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示范基地名称或经营主体变更、实际建设面积或产业发展定位调整等情况的,由示范基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运行一年以上,每年年底向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运行情况,包括品牌建设、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授牌的有效期为3年,应在期满前90天按认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资格:
(一)产品或服务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被认定侵害其他企业或者公众合法权益的;
(三)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