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冀司法〔2022〕55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对2022年12月印发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省市场监管局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基准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2.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zip
3.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zip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