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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对《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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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3 10:03:49  来源:常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579
核心提示: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截止日期 2023-07-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常州市
备注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现将《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6月9日至7月9日。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 信函:邮寄至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地方立法处,邮编:213022;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餐饮立法建议”字样。

2. 传真:发送至0519-85681627;请在首页注明“网络餐饮立法建议”字样。

3. 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fk@163.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网络餐饮立法建议”字样。

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1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和基层治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级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教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危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犯罪,依法查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案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协助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业组织)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共治)  鼓励消费者、送餐人员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社会共治作用。

对消费者、送餐人员等社会公众提供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线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处理后,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入网审查)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如实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依法审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进货查验)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相关产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管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适当方式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第九条(互联网+明厨亮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签署“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安全承诺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为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膳食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随餐提供建议食用时限等膳食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随餐提供膳食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外卖封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等密封方式,封签、外包装袋口在开启后应当无法复原。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的,送餐人员应当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外卖包装封签或外包装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通报批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外卖配送)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配送箱(包)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并符合食品保冷、保温等特殊要求。配送时,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并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送餐人员未履行上述外卖配送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制止餐饮浪费)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设置起送费等限制条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点餐页面明示食品重量等内容,推行小份菜或半份菜。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送餐人员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规范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统筹部署,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政府及监管部门应有之责。

二是细化上位法、提升监管效能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网络餐饮市场规模不断发展,网络餐饮业务快速增长。但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个别条款涉及网络食品经营。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规范引领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已不能满足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我市实际,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是推进我市网络餐饮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需要。2022年8月,我市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列入第五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今年4月,我市出台《常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详细分解了创建工作相关任务。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加强网络餐饮服务全领域全链条管理,是实现我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法治保障。

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

根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规则》的要求,市市监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全面、有序开展《规定》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起草工作专班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行业协会商会、相关职能部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市民代表、法律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专班吸收了有关部门和相对人的部分意见建议,对文本进行多轮修改和完善。

2023年6月,市市场监督局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着手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草案送审稿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条款表述作了调整,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16条,针对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落实各方职责。确立立法宗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是体现全过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网络餐饮的入网审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互联网+明厨亮灶、膳食信息、外卖封签、外卖配送、反食品浪费等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实现网络餐饮服务规范的全过程覆盖,切实提升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积极推行“阳光餐饮”。自2018年起,我市持续推行“阳光餐饮”(即“互联网+明厨亮灶”)。近5年的监管实践表明,推行“阳光餐饮”、外卖封签等举措在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有显著效果。《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相关经验做法固化,同时借鉴了浙江等地立法先例,明确在我市全面推行“阳光餐饮”监管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公众通过视频可以实时查看厨房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等情况,实现网络餐饮服务的动态化、数字化管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管人员也可通过平台实现实时监管,收集相关数据进行风险预判和隐患排查,有效提高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精准度。

四是严格规范送餐环节。送餐是网络餐饮服务中的重要环节。《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送餐人员应当履行保持配送箱清洁、核对食品及封签、确保配送食品包装完好等义务,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送餐人员行为的具体规范,能够弥补第三方平台在监管力度上的不足,有助于防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推动我市网络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五是完善信用管理机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要求,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管情况,实现分类监管,全面提升我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管效能。

 地区: 常州市 
 标签: 网络餐饮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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