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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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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5 09:14:2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91
核心提示: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14 截止日期 2023-03-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gsjgsc@sina.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个私经济监管处(邮政编码:23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1.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执行到2022年底的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在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优化参加社会保险方式。放开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注册地、居住地、户籍地自主选择参保地,并在国家规定上下限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降低水电气及经营场所使用成本。对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实行3—6个月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政策,并免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优惠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体工商户提高生命、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个人养老金。鼓励保险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缴费门槛低、缴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养老保险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扩大保险覆盖面。引导安徽保险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有效落实民生类保险的整体定价普惠导向和新市民等群体扶持倾向,加强公众责任保险、新型家财险、房屋质量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等险种有效供给,便捷承保理赔流程,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开展风险管理,助力经济社会平稳安全高效运行。发挥保险助企纾困作用,鼓励为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减费让利、合理缓交保费和保险延期等服务举措。加强对货运司机等重点群体的保险保障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力度

7. 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提供更多信贷支持。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 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改进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降低融资成本,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减少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指导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鼓励各市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免担保费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便利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贸易,积极“走出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12.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持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实施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不征土地增值税。(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持续落实其他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销售自产农产品,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从事图书批发、零售,转让著作权,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19. 加大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力度。聚焦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重点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治理、规范、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以及违规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建立健全涉企收费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大对公用企业垄断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保障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组织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纠正有关部门限定交易等行为,为个体工商户拓展发展空间。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专项督查,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助力线上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积极引导平台经营者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指导督促平台企业优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公开公示服务规则,开展公益培训,提升入网个体工商户市场竞争力。精选100家代表性入网经营个体工商户,动态收集个体工商户迫切需求,促进平台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现涉企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

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优化信用监管服务举措。推进个体工商户年报改革,优化登录方式,精简报告事项,完善年报设置,便利信用修复。对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但已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免予行政处罚。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其采取变更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减少对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干预。(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4. 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强化政策指导,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开展“个转企”便利登记探索。编制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指导各地抓好落实。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深化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大自助终端设备投放力度,提供智慧审批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开办和退出“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严禁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联合评估、会商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技能岗位工人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的原则,在全省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专业化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建设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园,按规定给予补助。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强化知识产权能力。支持省内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快保护机构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服务。持续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强质量帮扶。聚焦个体工商户质量管理需求,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质量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品牌建设等质量基础设施要素资源,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能力、质量竞争力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推动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进驻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加强公证和仲裁宣传,开展专项法律服务。优化涉个体工商户公证服务方式,对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事项,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组织各仲裁委开展实地走访和仲裁开放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将仲裁列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发挥仲裁协商解决争议的优势,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发挥各级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与个体工商户的沟通平台,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帮扶培训,成立安徽个体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和新业态从业技能培训。(省市场监管局、省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按省委、省政府“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有关要求做好兑现落实。

 地区: 安徽 
 标签: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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