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食品小作坊的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生产类别的食品生产工艺、风险安全程度等情况,拟定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将(意见征集表)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王甫玖
联系电话:623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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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317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附件: 1.征求意见反馈表
2.《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版)》起草说明
2023年2月2日
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版)(征求意见稿)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品种明细 | 禁止说明 |
粮食加工品 | 0101 | 小麦粉 | 专用小麦粉(所有品种) | 生产条件要求较高,原料小麦品质要求特殊,专用小麦粉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需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控。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0201 | 食用植物油 | 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分装)。(不含压榨法、水代法生产食用植物油) | 原料可控性差,容易造假,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允许压榨法、水代法生产食用植物油,目前农村来料加工食用植物油较多,工艺简单。 |
0202 | 食用油脂制品 | 所有品种 | 原料可控性差,容易造假,生产环境卫生不易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 |
0203 | 食用动物油脂 | 所有品种 | ||
调味品 | 0305 | 调味料 | 1.液体调味料:所有品种 | 食品添加剂使用、非法添加、质量指标、微生物指标不易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高。 |
2.食用调味油:所有品种 | ||||
肉制品 | 0401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防腐剂的熟肉制品 | 参照餐饮服务环节熟肉制品禁用亚硝酸盐 |
乳制品 | 0501 | 液体乳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0502 | 乳粉 | |||
0503 | 其他乳制品 | |||
饮料 | 0601 | 瓶(桶)装饮用水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0602 | 碳酸饮料(汽水) | |||
0603 | 茶(类)饮料 | |||
0604 |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 |||
0605 | 蛋白饮料 | |||
0606 | 固体饮 料 | |||
0607 | 其他饮 料 | |||
方便食品 | 0703 | 调味面制品 | 调味面制品 | 俗称“辣条“,易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罐头 | 0901 | 畜禽水产罐头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0902 | 果蔬罐 头 | |||
0903 | 其他罐 头 | |||
冷冻饮品 | 1001 | 冷冻饮品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酒类 | 1501 | 白酒 | 非传统工艺白酒(非固态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1503 | 啤酒 | 所有品种 | 生产设备、场地、生产过程控制等要求高。 | |
1505 | 其他酒 | 所有品种(不含其他发酵酒中的米酒(醪糟)) | ||
1506 | 食用酒精 | 食用酒精 | ||
蜂产品 | 2601 | 蜂蜜 | 所有品种 | 造假风险高,工艺要求高。对于自产自销的蜂农,按食用农产品管理。 |
2602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
2603 | 蜂花粉 | |||
2604 | 蜂产品制品 | |||
保健食品 | 2701 | 保健食品(包括各种剂型、种类的保健食品)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2801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2802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2901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特殊膳食食品 | 3001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3002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
3003 |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 |||
其他食品 | 3101 | 其他食品 | 所有品种 | 无具体产品,无工艺要求和标准,食品安全风险不可控。 |
食品添加剂 | 3201 | 食品添加剂 | 所有品种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的食品。 |
3202 | 食品用香精 | |||
3203 | 复配食品添加剂 |
《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23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年,原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2018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有效期届满。目录施行期间,国家市场总局于2020年对食品分类的目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调整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鉴于2018版目录已不符合新的分类,应重新起草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二、起草依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调整。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三、制定内容
本次制定的《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018版)》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小作坊发展现状,除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及其他食品进行禁止外,对专用小麦粉;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分装);液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调味面制品;蜂产品等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禁止原因在征求意见目录中逐一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