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做好经济跨周期调节,促进我省外贸保稳提质,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9月20日下班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73号(邮编150040)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hljwmc@163.com。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做好经济跨周期调节,促进我省外贸保稳提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统筹整合现有中省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外贸稳中提质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落实《若干措施》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奖补政策分为免申即享、认定奖励和据实奖补三类。
(一)免申即享类
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家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认定奖励类
1.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2.对省级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3.对省级海外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4.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认定标准待商务部统一发布。
(三)据实奖补类
1.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2.对进口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使用加工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该项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出口地产品,年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该项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5。
3.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单个独立站最高补贴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6。
4.对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个企业年度奖励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7。
5.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70%补贴;对于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线下境外展会的,给予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70%补贴;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8。
6.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其中,涉及RCEP成员国等重点市场、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省级以上贸易促进平台内企业补贴比例分别上调10%并可叠加计算,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90%的定额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9。
7.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不超高50%的补贴。认定标准由各市(地)政府确定。
8.对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特别是绿色等级认证、可持续产品认证等国际绿色环保认证,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认定标准由各市(地)商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资料;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不重复原则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最高单项补贴上限。〔例如:某现有企业(非当年新引入企业)年度新增出口额8亿元,按照“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的补贴标准,可获得增量补贴奖励240万元;同时,该企业同一年度还申请了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120万元、线上涉外展会补贴10万元。假设该企业申报的奖补金额均通过了第三方评审,企业申报支持总金额为240万元+120万元+10万元=370万元>300万元,则根据本条规定,只能给予该企业年度最高奖补300万元〕。
本措施与省级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同一事项不同级重复或多头申报。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若干措施》政策兑现,以印发正式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组织申报
(一)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
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省商务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据实奖补类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属地化申报,核对并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联合行文上报至省商务厅和财政厅,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
第九条 项目审核和公示
(一)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
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认定文件形成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据实奖补类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请示报批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审核并同步下达经省商务厅分解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启动一次性奖励资金兑现;据实奖补类于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上旬启动上一年度对应的奖补资金兑现 。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若干措施》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设定并细化分解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三)市(地)、县(市)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按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上报。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挂钩机制,将绩效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绩效管理的实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具有本细则最终解释权。
附件:
5.进出口业务银行手续费、银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申报指南(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