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鉴于《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修订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qyc8850020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公众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10月7日。
附 件: 《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