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联系人:薛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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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