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hefei.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邮编230041,信封上请注明“《办法草案稿》反馈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hfsscjfgc@163.com。
3、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附件:
附件1关于《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起草工作的说明.docx
附件2《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docx
合肥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
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网络餐饮外卖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提供餐饮外卖配送服务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业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劳动等工作。建立奖励机制,激励送餐员提升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参与职业技能认定。
公安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网信、电信、海关、税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卖配送监管基本原则】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创新发展与诚信建设】鼓励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经营和监督管理创新,推动数智应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条 【行业协会】鼓励网络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和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实施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监督、引导行业规范竞争,维护共同合法利益。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七条【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建立并及时更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托代理商提供服务的,代理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对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相关资质的审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相关资质,核验并登记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配送用车、配送容器、送餐员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第九条 【外卖配送规则制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外卖配送服务进入和退出机制、配送服务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平台与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双方责任。
第十条【科学确定配送时间】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综合考虑餐饮制作时间、配送距离、食品安全食用时限及路况、交通安全等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配送时间,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20分钟内不再派单。
第十一条【配送超时处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外卖配送超时处理机制,明确配送超时的处理、订单取消等机制。
订单不能准时配送的,送餐员应及时与消费者联系说明情况,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及时更新预计送达时间。
第十二条 【订单查询】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供消费者实时查询外卖服务的订单信息、配送状态。
通过其他网络的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电话、在线客服或者其他方式,供消费者及时查询外卖服务的订单信息、配送状态。
第十三条 【订单记录保存】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网络餐饮外卖所涉及的餐品名称、下单时间、支付记录、配送员、配送路线、送达时间、收货地址、退换情况以及售后等订单信息。订单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外卖餐品及配送服务信用评价】鼓励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为消费者提供对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在平台内销售的餐品、对外卖配送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第十五条【外卖配送违法处置】网络餐饮外卖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外卖配送服务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的,或者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委托配送服务。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入网经营主体资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七条【餐饮打包条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一次性餐饮具。
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外卖餐饮贮存、运输等条件要求。
第十八条【配餐时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约定时间配餐、送餐。配餐超时影响准时送达的,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备餐引起的超时配送,平台不应扣除送餐员的费用。
第十九条【外卖封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封口处或者适当位置使用一次性外卖封签。
配送人员在接收外卖食品时,应检查一次性外卖封签的完整性,无外卖封签或外卖封签破损,送餐员可拒绝配送。应保持配送过程中外卖封签的完整性,配送过程发现发生食品污染、外卖封签损坏或不完整时,应终止配送。
消费者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在配送员在场时查验外卖封签,如发现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破损的,有权拒绝签收。
第二十条【阳光厨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建设阳光厨房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经营者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
地方财政应鼓励支持阳光厨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明码标价】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明示餐品价格、餐盒费、配送费等各项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确认订单】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确认外卖订单,采用合适方式告知消费者确认情况。无法确认订单的,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 【安全配送】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餐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四条 【配送内容告知】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应当告知配送员配送时间、交接方式、客户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四章 餐饮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五条【资质要求】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配送服务所在地办理营业执照;
具备一定数量的送餐人员;
具备一定数量的外卖配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外卖配送交通工具,外卖配送箱,送餐员工作服、身份标志物及保护性设备;
建立外卖配送安全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配送容器清洁消毒、配送过程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配送设备】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配送容器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清洁消毒并记录,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二十七条【送餐员档案管理】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及时更新配送人员档案,记录配送人员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职业道德、遵守交通规则等信息。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配送人员的健康管理。每日上岗前应检查并记录配送人员健康状况。配送人员患有发热、腹泻、呕吐等症状的,应暂停配送工作。手部存在开放性伤口时,应进行包扎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员工食品安全培训与考核】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送餐员培训考核制度,将职业道德教育、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卫生健康、心理疏导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九条【送餐员劳动报酬保护】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和送餐员接单最低报酬,送餐员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
送餐员在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适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其他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鼓励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为送餐员提供商业保险保障方案。
第三十一条【外卖送餐员诉求渠道建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送餐员申诉制度,明确诉求处置程序和时限,并及时处理因恶劣天气、意外等客观因素造成送单超时等情形。
第三十二条【外卖送餐员服务站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外卖送餐员临时驻留点,为送餐员提供临时休息场所。
第三十四条【智能取餐柜设施建设与维护】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铺设智能取餐柜,在智能取餐柜科学设置视频监控设备,优化无接触配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定期对智能取餐柜进行清洁消毒,保留清洁消毒记录,不少于6个月。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为设置智能取餐柜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财政扶持。
第三十五条【无接触配送】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接触配送方式,通过智能取餐柜等方式无接触配送的,配送员可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外卖餐食送达状态。
第五章 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
第三十六条 【配送员从业条件】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方可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第三十七条 【配送员从业禁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外卖配送工作:
(一)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二)有暴力犯罪、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为记录;
(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四)有在交通伤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三年内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记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四)项由公安部门认定。(杭州网络餐饮服务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八条 【配送员从业能力】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应当熟练使用外卖配送用车、即时通讯软件与电子地图等工具,依法佩戴符合要求的头盔。
第三十九条 【配送员健康防护】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和自我健康管理,每天上岗前应当进行自身健康状况检查,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及时向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报告,必要时应当及时就医。
第四十条 【配送员的设备保洁和消毒义务】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应当保持配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外卖配送用车的把手等频繁接触的部位。
第四十一条 【餐品安全配送义务】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应当核对配送餐品,保证配送过程中餐品不受污染,不得将餐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配送高危易腐餐品应冷藏配送,并与热食类食品分开存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平台代理商的法律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理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入网审核的法律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对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核验、登记、更新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对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核验、登记、更新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规派单的法律责任】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在线工作时长规定派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按要求保存订单记录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外卖服务订餐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未能提供订单查询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不能为消费者提供订单和配送状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使用外卖封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未使用一次性餐饮外卖封签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发现外卖配送违法未依法处置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外卖服务平台发现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采取处置措施后仍不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或者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外卖配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未建立送餐员管理档案的法律责任】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送餐员管理档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无法确认订单不及时退款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入网餐饮外卖服务提供者无法确认订单不及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款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的罚则】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安排相关人员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外卖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安排相关人员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配送员故意危害餐品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网络餐饮外卖配送员故意危害餐品安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禁止从业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概念和定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阳光厨房,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厨房内安装视频设备,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通过视频信号传输到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公开化展示。
一次性外卖封签,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包装好餐饮后,在外包装封口处使用粘性材料将餐饮密封,不开启外卖封签无法接触食物,开启后即损毁,无法复原和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
第五十四条【特殊期间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衔接原则】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网络餐饮外卖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省、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