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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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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4 16:22:03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8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发布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截止日期 2022-03-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4日至3月15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fazhichu@scjg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邮编:10008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2.起草说明.docx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存在下列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涉及的法规规范

1

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2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经营活动不涉及许可事项或者已经取得许可;

3.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

4.未造成危害后果。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3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3.已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4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已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已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3.已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7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已改正违法行为或已取得权利人许可;

3.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8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

1.首次被发现;

2.已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不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等;

3.已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10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1.首次被发现;

2.已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地区: 北京 
 标签: 放管服 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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