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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开征求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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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30 09:35:20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528
核心提示: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做好法规草案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9 截止日期 2021-12-2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北京
备注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做好法规草案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及说明。doc

关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和国际经贸规则新变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试验田。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020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9月24日,北京自贸试验区正式揭牌,包括科技创新、国际商务服务、高端产业3个片区,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立了由蔡奇书记任组长、陈吉宁市长任第一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各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北京自贸试验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向全国复制推广。截至2021年8月,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474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7.8亿美元。自贸试验区以全市7‰的面积贡献了全市10%的税收和近三成的外资企业增量。

《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运行机制,凝聚改革创新措施,推动形成与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本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工作过程

2021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实现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本次立法采用“领导小组+立法专班”机制,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副市长杨晋柏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颖津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法制办、财经办、教科文卫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46个单位组成立法专班,分领域梳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点、难点,集中力量起草论证,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共同研究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市商务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上海、广东、深圳等自贸试验区立法以及相关改革文件,分析对比国际经贸先进规则,做好立法基础工作。二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赴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两轮实地调研,征询立法需求;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听取河北省、天津市相关部门意见;与市机构编制、人才、发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等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海关、各片区所在的区政府等单位多轮交换意见。三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对自贸试验区立法定位、管理体制、改革容错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在立法工作期间,有关市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专门调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1年11月16日第1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立足于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落实国家授权改革要求,将自贸试验区改革举措固化为立法制度;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探索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跨境贸易、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规则;针对市场准入、资金融通、土地资源配置、人才保障等重点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11章72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发展、金融服务、优势产业开放、京津冀协同发展、政府管理创新、人才保障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和目标

《条例(草案)》将自贸试验区定位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第3条)。

2.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从五个层面对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作出规定:一是市、区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第8条)。二是各片区所在的区明确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事务(第9条)。三是市级有关部门推动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海关、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驻京机构争取国家授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第10条)。四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或者区域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第11条)。五是新型研究机构承担规划制定、政策创新、项目实施等职能(第13条)。

3.推动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一是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14条);建立健全项目调度、跟踪服务、项目引进激励机制(第15条);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第17条)。

二是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第18条);优化海关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第19条);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离岸贸易和新型易货贸易(第20条);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第21条);支持综保区发展,鼓励创新发展保税服务(第22条)。

4.推动科技创新

一是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吸引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落地(第24条)。

二是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活动,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第25条);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试制、中试熟化、产业开发等服务(第26条)。

三是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预警机制(第27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体系、价值评估机制,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第28条);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29条)。

5.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一是探索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供通信服务保障(第30条)。

二是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创制数据交易标准和流通服务体系,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第31、32、33条)。

三是探索数字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在数据跨境传输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推动数字贸易港建设(第34条)。

四是鼓励应用区块链技术规范跨境贸易、法律合规、技术标准的实施(第35条)。

6.完善金融服务

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国际金融组织聚集(第36条)。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第37条)。

三是围绕科创金融、绿色金融、离岸金融、财富管理、再保险等金融重点领域,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38至45条)。

四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第46条)。

7.推进优势产业开放

一是鼓励开展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通关和审批流程,探索建设国际研究型医院、病房,开展跨境远程医疗(第48条)。

二是鼓励设立咨询、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建立跨领域多资质的综合专业服务平台,推动专业服务业开放(第49条)。

三是优化国际学校布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第50条)。

四是推动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业态发展,促进文化贸易和文化业态发展(第51条)。

五是支持航空维修、航空金融业发展,优化航材保税监管模式,鼓励发展飞机融资租赁等业务(第52条)。

8.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一是鼓励与天津、河北开展跨区域产业合作(第54条);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建、共享境内外合作园区,深化产业链协同(第56条)。

二是支持与天津、河北开展技术市场融通合作,便利人才跨区域流动,健全联合授信机制(第55条);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推动形成统一开放市场(第57条)。

9.加强政府管理创新

一是对已经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第58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第59条)。

二是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实行产业链供地,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第60条)。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运用基金和资金给予支持;对符合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优先纳入发债计划保障(第61条)。

四是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提供商事法律服务(第64条)。

10.加强人才服务保障

一是创新人才引进政策;赋予区域管理机构、综保区管理机构人才落户推荐权、工作居住证办理权;为人才发展提供便利(第66条)。

二是支持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站点,优化审批流程(第67条);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第70条)。

三是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增强市场主体用工灵活性(第68条);搭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第69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五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七章  优势产业开放

第八章  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九章  政府管理创新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数字经济试验区,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  片区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和目标,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科技创新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科技服务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全球创业投资中心、科技体制改革先行示范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重点发展数字贸易、文化贸易、商务会展、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临空经济创新引领示范区;高端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国际金融、文化创意、生物技术和大健康等产业,建设科技成果转换承载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国际高端功能机构集聚区。

第五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和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活动。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对制度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改革方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程序,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各项制度创新措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区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区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片区所在的区应当明确区域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事务。片区所在的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的法定机构,履行区域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海关、边检、外汇、金融管理、税务等国家驻京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的原则,委托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区域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

自贸试验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区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定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和修订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统计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自贸试验区经济运行状况。

第十三条  本市设立自贸试验区新型研究机构,在组织架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面向全球选聘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相关人员,承担规划制定、政策创新、国际合作、学术交流、成效评估、项目实施等职能,构建国际高端智库。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完善项目调度和跟踪服务机制,统筹招商引资工作;探索建立项目引进激励机制,对项目引进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贸试验区建立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市场主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多种形态总部,并开展实体化运行。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创新境外投资合作方式。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优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整合信息和服务资源,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水平。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口岸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拓展业务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通关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优化通关程序,压缩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应当将企业运营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根据企业信用评价和商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通关便利措施。

第二十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扩大绿色产品贸易,推动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推动发展离岸贸易,创新离岸贸易业务;探索新型易货贸易方式,促进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化服务贸易行业结构,探索设立特色服务贸易出口基地;推动服务外包转型升级,鼓励研发、设计、维修、咨询等领域服务外包发展;提高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构建国际服务贸易主平台,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综合保税区创新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保税维修等保税服务,培育特色产业,强化综合保税区主导功能,推进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申报综合保税区。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面向国际科技创新前沿,聚焦国际高端科技要素资源,营造国际一流的科技创新生态,搭建高端开放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基地,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发展,设立研发中心;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落地;支持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实验室,形成科技创新资源聚集效应。

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活动;鼓励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项目,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提供研发试制、测试检验、中试熟化、产业开发、供需对接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指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探索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健全交易服务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鼓励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鼓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等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强化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创新,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十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建设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探索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优化国际通信服务能力,为区内市场主体提供通信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规则,探索建立跨境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加强跨境数据保护国际合作,完善跨境数据监管机制,分级分类推动数据安全有序跨境流动。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探索创制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以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建立健全数字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探索符合首都特点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场景,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付、结算便利化,充分释放数字经济新动能。

鼓励建设贸易数字化示范区等数字贸易园区,推动数字贸易企业集聚,促进数字贸易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数字领域的国际合作、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在数据跨境传输、数字产品安全检测与认证、数据服务市场安全有序开放等领域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促进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应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系统规范跨境贸易、法律合规、技术标准的实施,保障跨境贸易合作的无纸化、动态化、标准化,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

第六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拓展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者参股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机构,促进国际金融组织聚集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完善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加强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支付清算类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建设本外币一体化支付清算系统。

第三十八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设立社会化长期资本基金,服务科技创新企业需求。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吸引和培育绿色金融机构,建设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开展跨境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企业融资发展,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绿色金融评级机构,参与制定和应用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标准。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建设金融科技项目;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建立应用场景发布机制;支持人民银行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鼓励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探索创新金融科技业务。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便利的外汇管理措施,优化外汇管理流程,简化外汇登记手续,便利跨境资金流动;鼓励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跨境资金;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发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作用,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人民币海外贷款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发展离岸金融,丰富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离岸证券、离岸基金等产品。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带一路”资产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项目融资、国有资产流动、人民币跨境交易等服务;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完善业务布局,提升“一带一路”金融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开展全球资产配置,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五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再保险业务,设立再保险交易平台,吸引再保险机构聚集,积极发展国际再保险市场。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利用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研判和风险防控手段,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体系,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

第七章  优势产业开放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医疗健康、专业服务、教育、文旅、航空服务等优势产业,形成现代服务产业集聚的开放平台。

第四十八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开展干细胞、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优化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和研发试剂、材料、设备、无特定病原体以及无菌实验动物等通关和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开展去中心化临床试验试点,鼓励医疗健康数据共建共享;探索建设国际研究型医院、病房,促进医药研发成果孵化;开展跨境远程医疗,促进互联网医疗发展。

第四十九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设立咨询、人力资源、资产评估、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市场主体联合建立跨领域多资质的综合专业服务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专业服务综合示范区。

第五十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加大国际教育供给,优化国际学校布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项目和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外商投资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允许外国留学生依法在自贸试验区内勤工助学。

第五十一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文化业态,推动网络视听、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电子竞技等业态发展;支持设立国家文化出口基地,促进文化信息、创意设计、游戏和动漫版权、数字影视等领域文化贸易;创新文化艺术品和文物进口保税贸易发展模式,探索免担保模式,实施便利化管理;支持举办国际文化、旅游交流活动,推进文化国际交流。

第五十二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维修、航空金融等航空产业,优化航材保税监管模式,对飞机维修企业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实施便利化措施,对飞机跨境租赁业务实施异地监管模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开展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航材共享和航材维修业务,发展飞机融资租赁、货运飞机保税租赁业务。

第八章 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五十三条  本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与天津、河北自贸试验区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制度创新,深化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市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开展跨区域产业合作,探索建立总部与产业基地、园区共建、整体搬迁等多种方式的产业对接合作模式,深化产业链协同发展。

第五十五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开展技术市场融通合作;便利人才跨区域自由流动;推动金融、物流等数据信息共享共用;健全联合授信机制,完善一体化征信体系。

第五十六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自贸试验区,依照稳妥有序的原则,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共建、共享境内外合作园区。

第五十七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天津、河北等省市自贸试验区,开展政务服务合作,促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采用相同的服务标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互认、结果互认、跨区域通办。

第九章  政府管理创新

第五十八条  本市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改革试点,在自贸试验区对已经制定强制性标准的领域,探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制等方式。

第五十九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水、交通影响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建立工业及服务业标准地供地制度,扩大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范围,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综合服务。

第六十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实现一宗地块可以具有多种土地用途,一个建筑可以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但住宅用途除外;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整体供应土地。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统筹运用基金和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对需要通过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符合债务管理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优先纳入发债计划予以保障;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协调联动,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新增市场主体、产业项目区域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投资贸易、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四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为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提供商事法律服务。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开放型经济风险防范体系,对投资、贸易、网络、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文化安全、人员进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领域,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反垄断审查、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六十六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面向全球吸引人才,创新人才引进政策;赋予区域管理机构享有区级人才落户推荐权;赋予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工作居住证办理权。

鼓励自贸试验区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在购买和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六十七条  本市支持自贸试验区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和服务站点,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工作居留许可审批流程,探索容缺受理机制;完善网上办事系统,推进审批事项在线办理。

第六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可以扩大劳务派遣员工使用范围,根据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进研发岗位临时性人员,增强市场主体用工的灵活性。

第六十九条  本市鼓励各类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就业、创业;搭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交流论坛、峰会等活动。

第七十条  本市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从事专业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大兴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北京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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