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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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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5 08:18:50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7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规范监管行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1〕106号
发布日期 2021-10-15 截止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最大程度规范监管行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705室(邮编518000),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0701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hanglei@mail.amr.sz.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   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五章  抽查工作计划

第六章  检查任务分类

第七章  检查任务实施

第八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九章  任务去重融合

第十章  内部流程整合

第十一章  部门检查联合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十三章  数据汇集共享

第十四章  问责免责情形

第十五章  检查归档要求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及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双区”建设的定位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提振企业信心、恢复经济活力,以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监管、公平竞争,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目的宗旨】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检查工作规范,从顶层设计上明确规则、程序和步骤,持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水平。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适用本细则。“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是指对各类市场参与者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市场参与者”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以及相关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五条 【基本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监管。

第六条 【职责分工】市、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下设两级办公室,由市场监管局发挥组织牵头和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工作规范,统筹编制全市、全区层面的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实施方案或意见(以下简称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

各市级部门负责梳理、制定本领域本行业的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从顶层设计上完善相关工作指引,实施及指导督促检查任务开展、公开公示和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

各区级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要求,配合完成双随机监管中“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一方案”的调整细化,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以及结果的录入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考核督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纳入市、区两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上级考核和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考核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第八条 【统一平台】全市建立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为清单编制公示、两库建立更新、计划制定公示、抽取选派、联合检查、去重融合、风险分类、信用监管、数据共享、统计分析等闭环运转提供支撑。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在市级平台统一规范运作,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九条 【社会共治】各部门要大胆创新探索,及时总结、加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进一步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 【检查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梳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并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对外公示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进行最大程度关联,实施监管事项同源管理,制定具有唯一性、实用性、兼容性、可扩展、可跟踪的任务编码规则,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标准化、编码化、责任化。

第十一条 【监管领域】明确检查事项范围为“一般监管领域”或“重点监管领域”。食品、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为特殊重点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为一般监管领域。

第十二条 【监管方式】明确检查事项适用“双随机”监管或“非双随机”监管。原则上,日常监管领域应当全面适用“双随机”监管,即日常检查任务通过双随机方式产生,确保同一检查事项监管方式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事项清单】将适用“双随机”监管的事项纳入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实际逐级细化,按照抽查类别、抽查项目、具体内容细化至检查记录表上的最小颗粒度事项。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含行政检查环节在内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项。

第十四条 【重点清单】将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重点领域,纳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施重点监管事项、对象、产品“三单化”管理。三单内为必检内容,三单外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检查的随意性和重复性。各部门依托市级平台制定三单并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事项分类】抽查事项应当按照A类、B类、C类进行区分。A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下的一般检查事项;B类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上且不设上限的重点检查事项;C类是指对同一类检查对象具有交叉监管职责的联合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主体】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

第十七条 【检查方式】抽查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检查方式:“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其他”。探索将部分检查事项转为“互联网+”的非现场检查方式先行示范。

第十八条 【检查依据】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或上级文件名称。

第十九条 【比例频次】抽查事项应当逐一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比例频次应当根据法定依据及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维度信息进行科学设定。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二十条 【建库标准】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基础库+分类库”,先建立整个监管领域大而全基础库,再对应具体抽查事项建立小而精分类库。

第二十一条 【对象范围】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非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 【必备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必备要素为“标识名称”“标识编码”、“对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

第二十三条 【编码管理】检查对象应当逐一标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标准依次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内部编码等。

第二十四条 【标签管理】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逐一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检查对象不特定的,鼓励根据实际进行多维度建库。

第二十五条 【更新要求】通过市级平台检索关键字段调取登记、监管等各类系统信息,进行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检查对象数据对接,确保信息实时更新、实时跟踪。

第二十六条 【风险跟踪】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与信用风险监管相结合,实施标签管理。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问题的对象,应及时纳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未知对象】对于检查对象范围不确定的专项整治,应当结合历史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建立对象库。若确不具备建库条件,首次检查可以采用传统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过程中做好摸排统计建档工作,做到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摸清一类检查对象,确保下一次同类专项检查可以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

第二十八条 【对象修正】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数据更新,将检查对象的错误、无效、变更信息录入市级平台,进行存录数据修正,保证数据健康循环。

第四章 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十九条 【建库标准】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对应抽查事项建立“基础库+分类库”,先建立整个监管领域大而全基础库,再对应具体抽查事项建立小而精分类库。

第三十条 【人员范围】检查人员名录库以持行政执法证类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编类人员和从事监管的临聘类人员为主,以其他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辅。

第三十一条 【编码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逐一列明唯一标识编码,编码采用顺序依次为行政执法证号、工作证号、其他内部编号。

第三十二条 【标签管理】检查人员应当逐一对照检查方式分类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实地核查事项的检查人员应当为持行政执法证人员;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和其他方式的检查人员可为各类人员库。

第三十三条 【必备要素】检查人员名录库必备要素包括“姓名”、“标识名称”、“标识编码”、“执法区域”、“职务”、“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辅助人员】鼓励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专家等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并按照执法资质、专业分类标注,为专业性检查提供必要辅助。

第五章 抽查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制定】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和部门实际,以信用和风险为导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检查对象的差异化因素,于年初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录入同步到市级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涵盖A类、B类和C类事项。

第三十六条 【计划内容】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计划名称、抽查事项、对象范围、对象数量、是否为部门联合抽查、参与部门、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临时计划】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为基础,以临时性抽查计划为补充。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外,上级或本级因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要求开展的临时性抽查确定为临时性抽查计划。

第六章 检查任务分类

第三十八条 【总体要求】各部门应当依托市级平台,按照工作计划,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三十九条 【内部抽查】A类事项和B类事项的随机抽查由各部门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可在市级平台按照业务规则生成统一的检查记录表,通过平台统一汇总、统一归集。

第四十条 【联合检查】C类联合检查事项由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根据市、区部门联合检查计划统筹组织,各部门联合实施。

第七章 检查任务实施

第四十一条 【检查原则】各部门应当按照检查要求规范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活动不得随意、任性。检查可通过书面、线上、实地等方式开展。涉及专业领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查,或依法采用鉴定结论。

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应提前告知检查对象须准备的全部书面材料目录,明确书面材料的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及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 【网络监测】对于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或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网络监测方式进行监管。其他类检查对象可以探索实施网络监测监管。

第四十四条 【专业检查】对于专业性强的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采购等途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实施,并由其出具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 【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各领域统一的检查文书上列明的检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检查纠正】通过检查核查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存在问题且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边检查边规范、边发现边整改,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纠正轻微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后续处理】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对于检查合格的,通过市级平台进行结果一次录入;对于检查不合格但可当场整改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市级平台进行结果二次录入,确保整改完毕;对于检查不合格且不可当场整改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后续移送、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检查记录】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按照各领域统一的检查文书列明的检查内容,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各单位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检查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一般性检查,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检查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应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证明材料。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检查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八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十九条 【监管原则】一般监管领域以信用等级为基础、特殊重点领域以风险等级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五十条 【分级分类】市级平台与深圳市商事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将其信用评价等级全量标记于全市商事主体名下,为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确定提供科学参考,风险分类标注由各部门实施。

第五十一条 【差异监管】各部门根据信用等级、风险分类科学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依照检查对象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风险程度由高到低进行依次抽取。

第九章 任务去重融合

第五十二条 【融合原则】依托市级平台实施双随机抽查任务去重融合,对能够进行任务融合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个维度实施去重融合,以减少重复检查扰企问题。

第五十三条 【系统融合】依托市级平台智能提取联合检查的“一单两库”,平台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识别自动标记、碰撞、提取重复检查对象,确保全市联合检查数据准确、有效、全覆盖。

第五十四条 【现场融合】对计划性任务进行集中抽取、现场融合,筛取和提取重复检查对象,再将重合对象推送各部门进行事项确认和人员融合。

第五十五条 【临时融合】对临时性任务进行抽取中融合。系统将在抽取对象时提示该对象是否存在年度已检查或尚未开展的检查任务,发起单位可据此进行剔除和融合。

第五十六条 【工单融合】对投诉举报、线索核实、转办交办等被动型确定性检查任务,由检查人员自行进行融合,形成一个检查任务。

第十章 内部流程整合

第五十七条 【整合原则】同一部门同一季度对同一对象多条线多事项的检查,应当依托市级平台整合检查任务,实现全任务融合和全流程整合。

第五十八条 【对象整合】市级平台对各部门内部检查对象进行归类整合,生成跨业务条线的检查对象库。

第五十九条 【人员整合】对于同一检查对象的多条线多事项检查,应当整合检查人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六十条 【表单整合】市级平台通过重合检查对象,关联对各业务条线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对事项进行统一合并,形成多条线多事项的抽查检查记录表。

第六十一条 【结果整合】检查结果由平台统一整合。

第十一章 部门检查联合

第六十二条 【联合原则】对同一对象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检查,应当依托市级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多头执法扰企问题。

第六十三条 【联合类型】联合分为主动型联合和被动型联合。主动型联合是指各部门将联合检查计划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再按照计划开展的联合检查。被动型联合是指市级平台通过识别各部门内部任务,因重合对象自动合并生成的联合检查。

第六十四条 【联合清单】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汇总整合,将其中的C类事项提取梳理后形成全市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十五条 【联合发起】以一般发起为基础,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起为补充。一般发起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发起联合任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发起是指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联合检查任务的统筹协调和任务中转部门,可根据年度联合检查计划主动发起联合任务,统筹组织开展市区层面的联合检查。

第六十六条 【联合响应】参与检查的部门在收到联合任务推送后应当积极响应,确认联合检查事项,并做好联合准备。

第六十七条 【联合时间】在联合发起和联合响应后,由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协商确定联合检查日。

第六十八条 【联合抽取】牵头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牵头完成联合检查对象的抽取,参与部门完成检查人员的随机匹配,以联合检查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对同一抽查对象多个项目的检查。

第六十九条 【联合保障】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联合检查相关事宜,落实后勤保障,参与部门协同配合。

第七十条 【联合要求】参与部门应当确保本部门检查人员熟悉任务要求、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等内容。进行部门联合检查时,做到一部门一对象一张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七十一条 【总体要求】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应对公示信息负责,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要依法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七十二条 【清单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监管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维护,通过市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 【计划公示】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后,录入同步到市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七十四条 【结果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对外公开公示。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市级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章 数据汇集共享

第七十五条 【信息归集】抽查过程和结果信息应当及时归集至相应抽查对象名下,形成抽查对象全链条、全周期、全领域的监管数据。

第七十六条 【数据报送】各部门在完成半年、全年检查任务后,须按时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数据统计表及佐证材料报送市级平台,并协同做好数据统计分析运用等工作。

第七十七条 【互通共享】市级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圳信用网等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检查对象基本信息互通、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互联网+有效衔接。

第十四章 问责免责情形

第七十八条 【总体要求】检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规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泄露秘密。

第七十九条 【问责情形】检查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十条 【免责情形】下列情形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免予追究行政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程序瑕疵或者采取非常规措施出现失误的;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中先行先试,但因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以及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偏差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已经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检查,但未超过规定时限检查对象违法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因职责边界不清,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出现问题或引发投诉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职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十一条 【行为纠正】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过失,应当免予或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但应依法纠正。

第十五章 检查归档要求

第八十二条 【电子归档】全市双随机抽查检查文书嵌入市级平台进行电子化自动归档,供各部门在案卷评查等其他需要时打印。

第八十三条 【材料要求】根据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检查卷由封面、目录、文书及备考表四部分组成;必备文书为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抽查检查记录表,若检查结果不合格,还需要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双随机 细则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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