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我局拟定了《天津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日前,就《天津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gutichu@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望积极参与,并感谢支持!
附件:天津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相关部署,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碳达峰、碳中和”作为改革工作的立足点,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以创建“无废城市”为契机,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激发绿色低碳新动能,激活市场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完善我市危险废物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因地制宜补齐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方面短板,改善我市部分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局面。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保持我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到2022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实现对我市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全过程跟踪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满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前,全市各区实现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各区各部门按分工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明确任务目标及时间节点,做到真抓实干,务实求效。(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强化各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重点难题,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谁议事、谁召集”原则,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落实首办移交,各职责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属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第一时间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第一时间通报;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通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促进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危险废物审批监管、工作部署以及不涉密需要公开的涉危险废物问题、案件查办情况等信息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各级行政审批机关要及时将审批、许可事项结果通知同级具有法定监管职责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人民高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六)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2022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合作机制,强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参与)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建设要求,不断完善我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逐步推进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全过程跟踪管理,并积极推动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现互通共享。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豁免管理清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制定我市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文件,推动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参与)
(十)严格环境准入。动态更新发布危险废物投资引导性公告,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含自行处置利用)要结合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实际情况,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把环评审批关,严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规模,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过剩的类别,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含自行处置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推动源头减量化。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试点工作,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促进实现危险废物“碳达峰、碳中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二)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完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纳入专项作业车辆管理,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彻底解决全市区域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难题,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环境风险可控程度及环境质量等情况,依法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手续,参照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清洁能源审核等情况,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四)持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等为基本依据,综合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路线、原辅材料、用电量、管理计划等因素,客观分析研判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增强执法人员重大问题侦查能力,切实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持续跟踪等措施,核清事实,查实疑点,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挂账督办机制,做到“边排查、边整治、边打击、边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消除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市区两级“行刑衔接”机制,简化手续文件,提升办案效率,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市人民高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人民高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六)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行为,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七)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按照国家统筹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实现全国或华北区域共享处置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利用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确保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全覆盖收集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重大疫情、突发应急事件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企业退出机制,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鼓励成立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评标准体系,加大行业自治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填埋场建设,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规范危险废物利用。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推动我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建设,鼓励有关单位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规定,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创建“无废集团”,推动集团内部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二)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塑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市域范围内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工业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的低碳排放技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提前布局可移动式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技术研发,加强我市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积极向全国推广我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急处置技术设备等。(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四)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配备齐全。(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委局参与)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参照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列入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六)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参与)
(二十七)完善配套法规制度。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和转移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制定我市危险废物相关标准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鼓励建设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实验室及环境风险评估与污染控制技术中心,聚焦重点行业,研究行业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与危险废物产生量内在逻辑关系研究,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的作用,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九)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政府绩效考核之中,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三十)加大督察力度。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工作,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方面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市教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继续实施有奖举报制度,提升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奖励金额,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