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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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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2 13:26:04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政府领导批示起草我市贯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9日。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31 截止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各有关单位与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市政府领导批示起草我市贯彻工作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至9月9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cqhbgtc@163.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围绕“无废城市”建设,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三个能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工作目标。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双桥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10万吨以上。成渝地区危险废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区域联动、联合防治、应急协作、执法协同等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形成。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21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成渝地区基本建成危险废物管理示范区。

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加快推动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立法。健全各级政府对辖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牵头负责的监管机制,细化危险废物各环节监管措施,形成市、区县、部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同联动”的危险废物监管格局,做到防控有方、措施有力、监管有效。(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司法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污染防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危险废物信息平台。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等负有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建设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一张表”,管控流程“一幅图”、突出问题“一本账”,不断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重点单位贮存设施“五个清单”,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全程跟踪和信息追溯。整合、共享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充分考虑各方需求和使用便捷性,不断优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标准体系、处置技术等宣传贯彻、互访交流、问题反馈、技术合作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AI识别等管理措施。以信息发布、需求交换、线上交易、线下服务等为重点,在璧山等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固体废物虚拟产业园”建设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参与)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六)建立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制定贯彻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简化鉴别程序,公开鉴别结果,加强对鉴别结论的抽查或跟踪验证,定期通报抽查和验证结果,不断规范鉴别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七)严格环境准入。全面落实“三线一单”管控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建设与产废量匹配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依法依规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调整、生产工艺调整、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导致危险废物产生类别、产生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后环境影响后评价或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各区县每年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项工作,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推动源头减量化。结合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设计,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实施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企业、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

(九)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有害垃圾源头分类和规范投放。各区县要依托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规范建设运行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优化完善重庆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打造专业化收集贮存示范项目,提升收集贮存单位专业化水平,并指导被服务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分类规范贮存。支持在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市教委、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完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制度,深化拓展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优化转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利用、就近处置。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结合实际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以及其他有需求的区县城市建成区增设一批以新能源车为主的小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明确为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一)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实现监管环节无缝对接。联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专家库,密切协调配合,及时、充分、有效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二)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制定实施《重庆市“十四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构建利用优先、处置兜底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到2022年底,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0万吨/年以上,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到2025年,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各区县要严格落实《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资环〔2020〕1659号)要求,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到2022年,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8座,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90吨/日以上,各区县全面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促进源头分类、规范处置,在渝中区、两江新区、广阳岛智创生态城等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全域“无废医院”建设,实施医疗废物定时定点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优化工艺技术,推动产业发展。优先支持高标准、高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新增危险废物直接填埋能力,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除已纳入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加快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提档升级。开展危险废物“产、学、研”合作,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培育一批以解决本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关键问题为导向的骨干企业,依托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打造国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示范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后产品质量监管,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定“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十六)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创新重点领域危险废物投融资机制,加强政、银、企信息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七)建立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统筹长寿、永川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第四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现有设施以及新建、在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列入清单的设施,应当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和永川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各区县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环境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处置工艺成熟、污染防治措施运行稳定、日常管理水平较高的处置企业纳入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名单,优先应急处置危险废物。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推进跨省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参与)。

九、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园区、企业四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等参与)鼓励企业设立危险废物管理首席专家或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县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联动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督查考核,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分行业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告知书或操作指南并向企业发放,组织专业团队到区县、到企业、到现场实施技术帮扶。全面落实云贵川渝四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向周边其他省市拓展,推动形成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统一强度的危险废物跨省市联动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海关等参与)

(二十一)出台惠企措施强化正面引导。

进一步深化为民办实事,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点对点”定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鉴别、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业培训、法律政策宣传等方面,制度一批惠企措施,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管理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办事效率,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正面典型标杆企业清单,纳入相关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推广、报道力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并在申报各类固体废物领域的评优评先方面予以支持和推荐。

(二十二)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持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加强跨区域执法联动,建立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主体责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等参与)

(二十四)加大督察力度。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涉危险废物问题整改不力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推动问题整改。对督察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分类实施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奖励范围。将危险废物宣传教育作为“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不断提升宣传教育覆盖范围,努力化解“邻避效应”,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形成更多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地区: 重庆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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