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04 10:38:35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2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03 截止日期 2024-06-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联系电话:021-23117895、021-33976195  

传真:021-83090071  

电子邮箱:shspc@wsjkw.sh.gov.cn  

附件:   1.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意见反馈表.doc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优化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方案》,具体如下:  

一、持续精简优化备案管理  

(一)明确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二)优化备案流程。取消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水印。  

(三)精简备案内容。企业申请备案提交《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附录1)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不再上传企业标准全文。  

(四)简化申请材料。仅需提交备案信息表,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全程线上办理。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并将本市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二、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明确备案责任主体。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范围。  

(二)企业应加强对制定的食品企业标准的审核和管理。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原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对于需要改正的备案标准,企业应及时通过重新备案进行更新。  

(三)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三、深入推进备案后协同管理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强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指导服务和事后管理,按要求对备案标准开展抽查。发现备案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向企业发放修正告知书(附录2),使食品企业及时予以改正。  

(二)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  

(三)社会监督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办事指南联系电话反馈。  

附录:1.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模版)  

2.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修正告知书(模版)

附录1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为食品生产企业

¨是 ¨否

企业标准

名称

 

企标编号

 

是否替代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是,替代的企标编号是:________________¨否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

指标

项目

食品安全国家

(地方)标准号

食品安全指标对应国家(地方)标准的食品类别

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限量值

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

限量值

GB 2762-2022

豆类

0.2mg/kg

0.1mg/kg

GB 2762-2022

豆类

0.2mg/kg

0.1mg/kg

 

 

 

 

 

 

 

 

 

 

 

 

 

 

说明

1.严于国家(地方)标准的指标项至少一项。

2.企业标准限量值小数点后位数应与国家(地方)标准限量值小数点后保留同样位数。

企业自我承诺

一、企业标准中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本企业对备案信息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及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其他

说明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企业标准备案范围:

 1.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指标的;

    2.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

 


附录2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修正告知书

 

          (企业名称): 

兹发现你(单位)于                  日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存在                  等问题,请予以改正,及时进行企业标准备案更新。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标准备案 食品产业 工作方案 企业管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