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赋予浙江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清单》,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并提交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8月7日前反馈我厅自贸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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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管委会,宁波、杭州、金义片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3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浙江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49项。浙江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同步下放至浙江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各联动创新区要抓紧做好省级管理事项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赋予浙江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清单,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赋予浙江自贸试验区省级管理事项清单(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