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2 10:19:04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524
核心提示: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截止日期 2021-08-0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南
备注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8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司法厅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张金波

电  话(传  真):0731-84588567

地  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邮  编:410011

邮  箱:hnsftlifaerchu@163.com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长沙片区、岳阳片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第三条【建设目标】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加大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开放,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联通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国际投资贸易走廊、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和内陆开放新高地。

第四条【片区功能定位】  长沙片区重点打造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内陆地区高端现代服务业中心、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岳阳片区重点打造长江中游综合性航运物流中心、内陆临港经济示范区。郴州片区重点打造内陆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要平台、湘粤港澳合作示范区。

第五条【联动协同发展】  支持各片区根据功能划分和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协商联络机制,实现合作互补、差异化发展。

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根据自身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实现产业链的协同联动发展。支持省内非片区区域企业入驻自贸试验区发展,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和企业原所在市、州的地方税收分享机制和业绩统计制度。

第六条【创新激励】  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建设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贸区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制定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容错机制】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活动未达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风险防范】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建立健全涵盖外商投资、金融和贸易等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贸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片区落实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专项政策;

(四)指导、督促、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总结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和创新案例;

(五)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数据信息;

(六)指导片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支持自贸试验区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宣传及对外联络工作;

(八)履行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片区管理机构职责】  片区管理机构承担自贸试验区片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总体方案》和功能定位,制定并落实片区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二)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三)负责片区招商引资、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四)负责片区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做好片区公共数据信息统计工作;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省自贸办以及所在市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政府和部门支持】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中央驻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任务,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和措施。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增税收属地方(省、市、县)分享部分,按50%以上比例专项用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第十二条【管理权限下放】  省人民政府、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依法向片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进行动态调整,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放的管理权限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和人才创新】  鼓励片区管理机构以领导聘任制、人员合同制和薪酬绩效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  省人民政府建立以鼓励改革创新和绩效发展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统计监测】 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省市相关单位、中央驻湘单位及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数字自贸】  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大数据监管服务平台,与海关、人民银行、外汇、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各类数据共享,打造数字自贸试验区。

第三章   投资和贸易自由便利

第十七条【投资开放】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以外,自贸试验区放开投资准入。

第十八条【外资准入】  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九条【总部经济】  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设总部经济基地。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物流中心,放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商事登记】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现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深入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在区内登记的科技企业实行差异化表决权的股权安排。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  鼓励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完善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投资环境、质量安全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发布制度,建立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海关监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监管模式,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自贸试验区加强跨关区运输、通关、监管等方面协作,推行检验检疫国际互认机制和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国际物流、跨境电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等地方特色应用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贸易拓展】  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提高贸易附加值,通过以下方式鼓励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

(一)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色金属精矿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矿产品入区,探索开展保税混矿业务;

(二)支持承接钻石进出口及高端饰品加工贸易,拓展宝玉石检测评估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两头在外”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和进口再制造;

(四)支持出版图书、影视传媒、动漫游戏等文化产品出口,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五)支持培育数字服务出口,建立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数字产品贸易监管模式,促进高端数字贸易业态集聚发展;

(六)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者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国际会展】  推动会展产业与湖南优势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国际性专业会展,推动区内举办的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国际性展会享受国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对参展企业给予通关、检验、运输监管和金融外汇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外汇管理】  探索与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便利化举措,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支持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试点,促进跨境投融资和贸易结算便利化。

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新模式,允许区内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回款,按规定报告出口与收汇差额。

第二十七条【跨境资产转让】  探索开展境内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区内银行机构向境外机构跨境转让合法、可转让的尚未到期的境内贸易融资资产,同时做好相关人民币跨境资产流动风险监测预警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融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金融产品、业务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建立汇率波动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生物识别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技术改造研发等重点领域和科创企业、绿色低碳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外商股权投资】  支持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商股权投资,探索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

第三十条【创新融资】  创新建立外贸融资担保机制、汇率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将国际铁路运输单证、多式联运单证作为信用证议付单证。

探索融资租赁服务装备制造业发展新模式,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高端装备,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业务。

第五章  服务国家战略

第三十一条【先进制造业集群】  加快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重点打造工程机械、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等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电子信息、先进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第三十二条【现代农业】  支持生物育种产业和以生物育种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打造生物种业总部集聚区,完善生物种业产业链,聚焦关键共性技术、优势物种领域及其它物种领域联合攻关,提升生物种业产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三条【技术创新】  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创新研发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构建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集群短板的核心技术攻关。

第三十四条【二手设备】  鼓励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二手设备交易中心,促进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行业二手设备跨境交易。

第三十五条【招商引资】  片区应当建立重点地区驻点招商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片区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招商引资工作,利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多主体、多形式招商引资。

鼓励各片区建立联动招商机制,加强招商信息共享与合作。

第三十六条【投资保护】  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诚信制度,切实履行向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终止或者变更的,依法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走廊建设】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合作,实现市场一体、标准互认、政策协调、规则对接。

第三十八条【 “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东盟的开放,加强与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对接。

第三十九条【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加快长沙四小时航空经济圈建设,推动第五航权落地,拓展国际(地区)航空客货运航线,打造中欧班列(长沙)集结中心。拓展岳阳江海联运航线,发展湘粤非铁海联运,打造郴州直通港澳的快速通道。

第四十条【承接产业转移】  积极探索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路径和模式,建立健全区域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积极推动沿海地区创新政策在区内落地,探索建立跨省域资质和认证互认机制,企业跨省迁入自贸试验区后,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

第四十一条【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发挥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平台优势,建设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探索形成地方对非经贸合作的新路径、新机制。

第四十二条【非洲非资源性产品】  打造非洲在华非资源性产品集散、交易、加工中心,设立非洲“一国一品”展销馆,建设非洲特色非资源性产品“投资生产—大宗进口—保税加工—全球销售”产业链。

第四十三条【中非易货贸易】  探索开展中非易货贸易,创新易货贸易模式,建立具有信息发布、交易撮合、金融服务等功能的易货贸易服务体系。

第四十四条【中非金融合作】  探索创新对非经贸合作金融平台和产品,支持设立中非跨境人民币中心,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在对非跨境贸易、清算结算、投融资等领域落地,提升对非金融服务能力。

第六章  综合服务

第四十五条【市场主体保护】  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规则、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

第四十七条【公平竞争】  营造公平便利的准入环境,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禁止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的行为以及实施歧视性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行政执法中主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推进自贸试验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集约利用标准体系,对用地强度、利用结构、投入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与土地节约集约相挂钩的周转用地指标奖励政策。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鼓励区内企业实行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五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引进】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片区所在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专门人才提供出入境、停居留管理、户籍登记或者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

支持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等领域专业人才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服务】  探索设立自贸试验区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区内的涉外、金融、知识产权案件,大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服务,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提升商事纠纷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程度。

培育和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机构,支持省内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