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1569号安徽省商务厅自贸区综合协调处(邮编23007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至:0551-65903151;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至:ahftzzmb@163.com
安徽省商务厅
2021年5月7日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包括合肥片区、芜湖片区和蚌埠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服务国家战略】
自贸试验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增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片区功能】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发展主导产业,加强片区间联动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合肥片区重点发展高端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量子信息、科技金融、跨境电商、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等产业,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
芜湖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航空、机器人、航运服务、跨境电商等产业,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
蚌埠片区重点发展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自贸试验区可以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制度创新】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开展差别化探索,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建设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
第六条 【鼓励创新】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在制度创新中“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
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七条 【容错纠错】
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
改革创新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但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牟取私利的,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管理体制】
自贸试验区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九条 【领导小组】
安徽省委、省政府成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策自贸试验区重大规划、重要政策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重要政策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统筹谋划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工作。
第十条 【片区管理机构】
片区所在地设区市市委、市政府成立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片区管理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片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片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制度创新、对外合作和督导考核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落实片区实施方案和改革试点任务、创新措施;
(三)统筹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研究推动片区制度创新并组织落实、督导考核;
(五)研究总结片区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六)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工作,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实施重大改革举措、布局重大创新平台,优先在政策、组织、资金、土地、规划、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充分赋权赋能,推动落实改革试点任务。
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措施涉及中央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权。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负责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为片区发展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驻皖单位】
海关、海事、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争取国家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和提供政策支持。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的协调合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改革经验,协助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释权放权】
省、片区所在设区市以及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依法及时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对承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以及区级管理权限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及时反馈省、市、区赋权事项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机制,依法公布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
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政务、社会、经济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决策、管理和服务能力,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决策咨询】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合作,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和重要创新举措制定等提供专业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十七条 【考核评比】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和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情况,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的考核评价体系。
领导小组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健全督查制度,激发创新活力。
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不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第十八条 【评估推广】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评估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
第十九条 【统计监测】
自贸试验区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监测和
分析区内经济社会的运行情况。
自贸试验区统计工作由各片区管理机构、省有关部门承担。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汇总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省自贸办和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统计数据进行不定期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
自贸试验区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优化行政管理,推动系统数据的共享对接,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形成覆盖移动端、电脑端、电视端、自助端和窗口端等线上线下一体融合的自贸试验区服务体系。
自贸试验区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集中进驻,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自贸试验区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与平台,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
第二十二条 【投资准入】
自贸试验区在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主动争取国家扩大开放政策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自贸试验区依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投资待遇】
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投资促进】
自贸试验区建立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推广市场化招商模式,探索成立企业化招商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促进服务。
第二十五条 【投资服务】
自贸试验区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覆盖产业准入、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实施重大外资项目包保服务机制。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投资保护】
自贸试验区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
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自贸试验区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严格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书面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二十七条 【境外投资】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强境外投资分类指导,鼓励金融机构接受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发放贷款,探索建立国际园区合作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优势产业走出去。
第二十八条 【贸易自由】
自贸试验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促进“优进优出”,推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带动产业和消费升级。
第二十九条 【海关监管】
自贸试验区内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海关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监管。
自贸试验区优化海关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服务,探索建设“智慧海关、智享联通”,建立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第三十条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自贸试验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
口”,积极推动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
作,推动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
自贸试验区探索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监管新模式,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推进检验检疫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机制建设,形成高效、便捷的检验检疫通关放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集群保税监管】
自贸试验区内探索高端产业上下游企业集群保税管理,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信息监管为手段,助力产业链集群各类要素优化配置和顺畅流通,增强高端制造产业竞争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三条 【保税维修】
自贸试验区开展综保区内企业保税维修业务,对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承接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全球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 【新型贸易】
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
第三十五条 【跨境电商】
自贸试验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退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高通关效率,建立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
自贸试验区提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其他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平台对接合作,积极发展跨境寄递服务,打造成熟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第三十六条 【服务贸易】
自贸试验区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开放合作,主动扩大优质服务进口,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升新型国际贸易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以及科技服务能力。
自贸试验区建立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机制,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创新发展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全链条物流】
自贸试验区推进交通枢纽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的有机衔接,推动多式联运发展,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物流运输体系。
自贸试验区提升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健全衔接一体的全链条快递物流体系。
第三十八条 【内河联运】
自贸试验区支持培育芜湖江海联运枢纽、合肥江海联运中心、蚌埠淮河航运枢纽,支持打造合肥江淮联运中心,支持建设蚌埠淮河流域集装箱航运中心,推动长江、淮河水系航运合作,推进长三角地区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它相邻省市地区内河航运高效对接。
自贸试验区推动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沿线港口合作,发展江海河联运、港口铁路水路联运,支持发展长江中上游地区集装箱中转集拼业务,提升对长江经济带、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的航运支撑能力。
第三十九条 【空港物流】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合肥国际航空货运集散中心,增开货运航线,打通至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货运通道。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芜湖航空器维修保障中心,推动芜宣机场京东全球航空货运超级枢纽港建设,支持建设蚌埠航空货运中心,支持全货机中转业务,积极发展航空物流。
第四十条 【长三角开放】
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上海、江苏、浙江自贸试验区,推动长三角地区在投资管理、贸易监管、金融开放、人才流动、风险管控等方面协同联动,共同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第四十一条 【带路合作】
自贸试验区健全“一带一路”投资合作政策和服务体系,支
持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国际产能合作,深化‘一带
一路’科技创新合作。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多式联运体系,拓展提升中欧班列(合肥)、“蚌西欧”中欧班列”功能和覆盖范围,支持合肥创建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铁路开放一类口岸等,鼓励建设中东部地区连接中亚、欧洲的铁水联运大通道。
第四章 金融创新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金融创新】
自贸试验区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探索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第四十三条 【金融主体】
自贸试验区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政策的境内外投资者依法设立金融机构。
第四十四条 【跨境业务】
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创新,推动人民币资本项下输出贸易项下回流,推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人民币跨境使用。
自贸试验区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探索设立跨境双向股权投资基金,研究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试点。
第四十五条 【外汇管理】
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离岸保险业务,促进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第四十六条 【金融业态】
自贸试验区支持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保险服务、财富管理等服务,促进金融创新业态集聚发展。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合规设立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科技融资租赁公司等专门服务科创企业的金融组织
第四十七条 【金融风险】
自贸试验区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责任。
第五章 创新驱动发展
第四十八条 【科技体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统筹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鼓励支持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制,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十九条 【科技事权】
自贸试验区依法承接科技创新管理事权,健全科研管理、项目经费使用、财务报销和信用管理以及科研奖励等方面管理制度,完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
第五十条 【研发机构】
自贸试验区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以领军企业、相关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打造科技攻坚主阵地、成果转化新高地、产业创新动力源。
自贸试验区支持高校院所创新体制改革,推进企业创新体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合作。
第五十一条 【基础研究】
自贸试验区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强光磁等领域前瞻性基础研究,加快在脑科学、集成电路、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陶铝新材料等领域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等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支持开展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第五十二条 【创新技术】
自贸试验区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
第五十三条 【创新平台】
自贸试验区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加强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升合肥滨湖科学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全面融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制度创新。
第五十四条 【产研融合】
自贸试验区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与实体经济、制造业的系列化融合应用,加快推进靶向药物、基因检测、生物可降解等研发产业化,重点培育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智能家电等产业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融合,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
第五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
自贸试验区构建“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建设科技大市场,实现重大科研成果技术熟化、产业孵化、企业对接、成果落地全链条转化。
自贸试验区打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
第五十六条 【知产交易】
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
自贸试验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融资、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依法依规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五十七条 【知产服务】
自贸试验区结合区内产业特色,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推动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产业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自贸试验区支持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科技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支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推动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一体配置。
第五十八条 【知产保护】
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保护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
第五十九条 【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
自贸试验区协同沪苏浙,以“科创+产业”为引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开放合作,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和沿
沪宁产业创新带,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第六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
自贸试验区依法鼓励境外科研机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探索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跨国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分享机制,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第六十一条 【人才政策】
自贸试验区落实国家、省、片区所在设区的市政府各级人才激励政策,持续完善境内外人才培育、引进和激励措施,优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制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六章 高端产业促进
第六十二条 【产业集群】
自贸试验区围绕平台、企业、项目等关键支撑,推进主导产业加快集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型功能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高端制造业】
自贸试验区根据片区特色和实际,打通科技链、产业链、资金链和政策链,重点支持发展下列高端制造业发展,推动企业应用绿色技术,提高能效水平,优化升级产业:
(一)推进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
(二)推动自贸试验区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机器人等产业获得支持、加快建成投产。
(三)围绕硅基生物基、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机器人等领域组建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形成以产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区域创新网络。
(四)落实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生物基可降解替塑产品研发推广。
第六十四条 【新兴产业】
自贸试验区深入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支持建设新兴产业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
第六十五条 【未来产业】
自贸试验区支持超前布局量子计算与量子通信、生物制造、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支持量子信息、类脑芯片、下一代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加快推进靶向药物、基因检测等研发产业化,支持开展高端医学影像设备、超导质子放射性治疗设备、植入介入产品、体外诊断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点发展第三代半导体、金属铼等前沿材料产业,培育发展石墨烯产业。
第六十六条 【现代服务业】
自贸试验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商务咨询、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
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
第六十七条 【数字经济】
自贸试验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经济产业生态链,打造数字科技创新先行区和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
第六十八条 【企业培育】
自贸试验区重点培育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支持认定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快速发展。
鼓励区内企业研发、购置和引进海外研发、测试设备及重大装备、关键设备及先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九条 【产业联动】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联动,持续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支持合芜马等地与与沪苏浙共建合作园区,放大辐射带动效应。
第七十条 【长三角产业协同】
自贸试验区加快承接长三角中心区产业转移,协同开展长三角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扩链行动,共同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七十一条 【用地保障】
自贸试验区实行差别化集约供地政策,完善产业用地分类,
保障重大产业用地需求,加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
自贸试验区应当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二条 【营商环境】
自贸试验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纵深开展“四送一服”专项行动和常态化活动,推进“互联网+营商环境监测”,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
第七十三条 【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体系
第七十四条 【信用监管】
自贸试验区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优化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第七十五条 【轻微违法容错】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告诫、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七十六条 【公平竞争】
自贸试验区开展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七十七条 【政策评估】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十八条 【风险防控】
自贸试验区切实加强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七十九条 【联动创新】
自贸试验区建立联动创新机制,加强与省内重要功能区、重要开放平台联动发展,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加强与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自贸试验区协同联动,支持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推进集成创新、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第八十条 【长三角营商环境协同对接】
自贸试验区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立法、执法、司法协作,共建法治长三角。
第八十一条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自贸试验区加快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生态补偿和区域协作等机制,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
第八章 法治环境与保障
第八十二条 【法治环境】
自贸试验区对标国际先进通行规则,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信用等制度体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改革创新提供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保障。
第八十三条 【调法调规】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自贸试验区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服务】
自贸试验区支持发展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优化自贸区法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提供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
第八十五条 【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临时仲裁等制度创新。
建立健全与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跨区域合作交流机制,协同
开展仲裁程序、调解方式、审理裁决等方面制度创新。
适时发布安徽自贸试验区涉外典型案例,为境内外企业依法开展跨境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指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国家法规】
国家规定的适用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直接适用】
本条例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区,片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经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联动创新区或者发展辐射区,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