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发挥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作用,将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的冷链食品纳入追溯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起草了《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51-87979679,电子邮箱:35825753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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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
附件1: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将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的冷链食品纳入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台概念〗 省内重点企业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是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子平台,依托同一公众号运行(以下统称“黑龙江冷链”)。进口冷链食品和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的冷链食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追溯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省内重点企业包括肉制品生产企业和屠宰企业,分别由省工信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并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注册义务〗 省内重点企业应在“黑龙江冷链”进行主体信息注册,并如实录入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冷库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按提示上传相关证照。有多个冷库的,应当全部登记。
第五条〖赋码前提〗 中、高风险地区的省内重点企业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人物同防技术指南〉和〈黑龙江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人物同防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70号)要求,全面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重点将履行以下义务的情况出具《承诺书》(样式赋后),作为赋码的必要条件:
(一)每周对相关从业人员、环境、产品进行核酸检测;
(二)每日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仓库)内部环境、作业工具等高风险区域进行消毒;
(三)每日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员密集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倡导低风险地区的省内重点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定期抽查〗 各地、各部门要对省内重点企业履行第五条义务情况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第七条〖赋码条件〗 省内重点企业进行赋码操作时,录入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信息,并上传《承诺书》,系统即可生成追溯码。
冷链食品有商品条码(GS1码)的,可扫描商品条码自动录入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再录入生产日期,上传《承诺书》,即可生成追溯码。
第八条〖一码到底〗 省内重点企业应在“黑龙江冷链”对其生产的冷链食品完成赋码操作后,打印电子追溯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下游生产经营者通过扫码方式完成收发货操作。
无外包装的冷链食品无需粘贴追溯码,但仍需在“黑龙江冷链”如实录入产品信息,并完成赋码操作,下游生产经营者在“黑龙江冷链”获得追溯信息,完成收发货操作。
第九条〖凭码销售〗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在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国产)。广大消费者可通过“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扫码查询该产品的有关追溯信息。
第十条〖批量导入〗 “黑龙江冷链”提供EXCEL标准批量导入模板,企业用户按照模板完成食品相关追溯信息填写,登陆PC端后台操作导入功能模块,即可实现批量导入。
“黑龙江冷链”也提供标准对接API,企业用户可根据接口文档,自行开发,实现对接。
第十一条〖开办者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组织市场内经营者在平台注册,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 “黑龙江冷链”为管理部门提供端口。管理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内可行使相应的查询权限。通过“黑龙江冷链”监管端,可以获知其管辖区域内所有重点企业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通过“黑龙江冷链”微信公众号扫描任何一种产品的电子追溯码,即可获知该产品在辖区内全部交易过程信息。
第十三条〖保护商业秘密〗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将自己用于追溯管理的移动通讯设备借给他人使用或帮助他人进入“黑龙江冷链”获取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通过“黑龙江冷链”获得的各类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保护商业秘密〗 “黑龙江冷链”的开发单位在黑龙江省提供追溯平台服务所产生的追溯信息及相关所有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归黑龙江省政府所有,不得对外销售、传播及进行与“黑龙江冷链”运行无关的使用。在服务中获得的由政府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和电子文档,仅应用于“黑龙江冷链”开发建设,不得外传,不得使用于与“黑龙江冷链”运行无关的任何事项,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关闸条件〗 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所规定的时间起,省内重点企业生产的冷链食品,无追溯码,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工信、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属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者应用“黑龙江冷链”开展督导检查、监督,对不规范使用“黑龙江冷链”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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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 | 原文 | 修改意见或建议 | 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