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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山西省反餐饮浪费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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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2 15:03:13  浏览次数:610
核心提示:按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山西省反餐饮浪费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1 截止日期 2020-12-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西
备注  
    按照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山西省反餐饮浪费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信件发送至sxsrdjkwwgw@163.com。
 
    2.纸质信件寄送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规处,邮编030073。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2020年12月22日
 
    山西省反餐饮浪费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定 义】 本规定所称餐饮浪费,是指下列餐饮活动中,对尚可食用的餐饮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一)公务用餐活动;
 
    (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食堂餐饮活动;
 
    (三)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的食堂餐饮活动;
 
    (四)婚丧嫁娶、朋友聚餐、家庭聚会、生日宴会等团体宴会餐饮活动;
 
    (五)家庭餐饮活动;
 
    (六)个人餐饮活动;
 
    (七)其他餐饮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反餐饮浪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教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监督的共建共治机制。
 
    第五条【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的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餐饮浪费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移风易俗,教育引导村(居)民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对村(居)民婚丧嫁娶中的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浪费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反餐饮浪费的指导、监督、管理,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单位创建的内容。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发展节约型餐饮企业,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相关服务规程和评级考核标准体系,推动餐饮行业协会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相关义务,并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教育部门负责将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文明校园评价体系,指导各类教育机构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课堂教学内容;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健康饮食的宣传教育,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提供符合营养平衡要求的饮食;
 
    (五)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餐饮浪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务用餐管理】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公务活动中执行公务用餐标准,按照健康、节约的要求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主要提供家常菜品和通用菜品。推行自助餐、份餐等标准化简餐。
 
    第九条【单位食堂义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日常教育,指导本单位食堂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反餐饮浪费有关规定。
 
    单位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对餐饮浪费者进行批评教育。提倡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提倡提供小份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单位食堂应当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合理确定供应的餐饮食品数量和品种,加强原材料和副食品的采购、贮存管理和成本控制,根据菜品满意度及时调整菜品,提高餐饮食品的质量。
 
    第十条【教育机构食堂义务】 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明习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珍惜粮食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教育机构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鼓励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勤工助学节约用餐宣传员等岗位,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组织,引导、督促师生养成文明节俭的用餐习惯。
 
    教育机构的食堂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满足不同学生群体的餐饮需求,减少因需求差异化造成的餐饮浪费。提倡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拼菜、营养简餐、营养套餐等餐饮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自助点餐,方便师生按需购餐。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义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一)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餐饮业行业标准,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员工职业培训内容。
 
    (二)提供符合节约要求的标准化菜品,在菜单上标注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供小份菜、小盆汤和小份主食,合理配置不同规格盛具,配备公筷公勺,推行适合不同群体的套餐。
 
    (三)在点餐、加餐时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时提醒劝告,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打包剩余饭菜。
 
    (四)明示餐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五)在提供宴席服务时,科学设计菜单或者套餐,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订餐、合理消费。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
 
    (六)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主动告知消费者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饮食品进行说明。
 
    (七)餐饮外卖平台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饮食品份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示范引导义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分析峰谷人数和用餐习惯,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等进行科学管理,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免费提供分餐服务和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打包餐盒。
 
    提倡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优惠奖励、与宴会举办者签订反餐饮浪费承诺书等形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第十三条【教育示范】 家庭应当传承勤俭持家、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培养子女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良好习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采购食材,采取适当方式加工、储存,避免餐饮浪费。
 
    个人外出用餐时,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举办婚丧嫁娶、朋友聚餐、家庭聚会、生日宴等团体宴会活动时,应当摈弃讲排场陋习,按需合理安排餐饮,打包剩余饭菜,防止铺张浪费。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
 
    第十四条【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食堂,应当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餐饮食品的动态管理,避免造成浪费。鼓励在确保餐饮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餐饮食品捐赠给救助站等有需求的地方。
 
    第十五条【设置宣传标识】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食堂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适量取餐的宣传标识,引导理性点餐、节约用餐。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或者进行就地资源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单位食堂,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构成的分析,制定并落实提高餐饮质量、改进供餐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七条【推广数字化、智能化】 鼓励、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将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与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推广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职工之家、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年之家、妇女之家、家长学校等平台,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针对性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节俭健康餐饮习惯的养成。
 
    第十九条【协会责任】 餐饮行业协会和其他餐饮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反餐饮浪费的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评优指标体系,引导会员单位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方式;定期开展反餐饮浪费的监测、评估,对餐饮浪费严重的会员单位按照行业自律规范进行处理。
 
    消费者协会应当教育引导消费者养成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和习惯,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第二十条【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传播珍惜粮食、文明用餐的观念,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餐饮消费观。
 
    鼓励、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劝导、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宣传月】 每年九月为全省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
 
    在全省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月期间,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责任】 禁止制作、传播、宣扬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餐饮浪费内容的节目或者音视频。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审核,及时制止相关音视频的传播。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举报平台发送视频、图片等方式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平台,受理举报。查实举报情况的,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并保护其身份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务餐饮浪费法律责任】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单位食堂餐饮浪费法律责任】 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餐饮浪费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及时制止制作、传播、宣扬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未设置宣传标识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误导、诱导点餐及设置最低消费额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履行提醒义务,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最低消费额、影响恶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山西 
 标签: 浪费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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