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下水资源,有效控制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穗府〔2016〕9号)的要求,我市水务局编制完成了《广州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让公众充分了解《方案》内容,征询公众意见,现进行《方案》公示。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标准
(1)禁采区
1.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
2.机场管理范围内;
3.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范围;
5.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6.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环境地质问题的区域;
7.避免将《广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涉及的现有和拟设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列入地下水禁采区。
(2)严格限采区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二级保护区范围;
2.供水管网全覆盖并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地区或具备其他替代水源的地区。
(3)一般限采区
本市除地下水禁采区和严格限采区以外的全部地区。
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分结果
本方案以行政区为划分单元,从城市基础建设、供水管网覆盖、土地利用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重要文物保护、环境地质灾害预防等方面划定全市及各行政区禁采区、严格限采区、一般限采区范围。经统计,全市禁采区面积为1932.79km2,严格限采区面积为921.65km2,一般限采区面积为4579.99km2。各行政区的禁采区、严格限采区、一般限采区范围详见《广州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各行政区划分汇总表》。
三、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
(1)禁采区管理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2.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3.为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评价而少量取水的;
4.广花盆地岩溶地下水(包括松散岩类孔隙水和碳酸盐类岩溶水)区一般情况下严禁开采、严格保护,但在启动应急预案时或专供水明显不足,并经论证不会产生环境地质问题的前提条件下,可适量开采。
(2)严格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主要指温泉水、矿泉水及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取水项目,并且开采为基岩裂隙水,严禁开采松散岩类孔隙水),不再批准抽取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核定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总量控制,确保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3)一般限采区管理要求
除禁采区、严格限采区以外区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4)其他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市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应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2.市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禁采区和限采区供水管网情况及控制目标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各区的压采计划要报市水务局备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按计划削减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3.为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户要限期办理,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私自转让用水的,要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开展取用水户用水计量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4.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管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并扩大现有地表水水厂的供水能力。特别是被划入禁采区范围的地区,要按照禁采区的控制目标和时限要求,落实供水管网建设任务,确保人民生活及生产用水。
5.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该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7.新建、改造一批地下水监测井,采用先进的数据自动采集、传输设备,实现地下水水位、水温和水质的自动监测和信息共享,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
8.各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大型居住社区、水务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加强研究应急供水深井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实际,统筹落实。所建深井纳入全市应急供水系统统一管理,深井水为应急供水水源。
9.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社会公众如有异议,请于2021年1月1日前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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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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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