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推动全省告知承诺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代拟了《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传真:0571-8976620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jscjgzcc@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杭州市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邮编:310005;
联系人:刘杰鹏;联系电话:0571-89766035
附件: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推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方便群众和申请人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申请人责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开展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申请人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定义。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书面承诺能够达到所有审批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承诺不实法律后果的,由行政机关以免于递交或事后补交部分材料、免于证前核查等方式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事项范围。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机关的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下载。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明确告知承诺的材料、环节和条件的具体内容;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应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区别,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因承诺不实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三、办理流程
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开展经营。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申请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数据共享、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强化风险防范。突出重点领域监管,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行政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涉企经营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诚信档案。行政机关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六)责任承担。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实施告知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免责机制。按照“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落实改革过程中因政策界定不明确等产生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鼓励各地各部门改革积极性。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省级相关部门要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对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制定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群众和申请人评判服务绩效。
(二)坚持便捷高效。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便民化措施,做好宣传工作,使群众和申请人充分了解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内容,让群众和申请人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广泛收集群众和申请人对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风险防范。经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许可证件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对我省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不符合条件的比例在该事项办理频次较高的,根据权限予以调整改革方式。降低因申请人承诺不实获得行政许可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潜在风险。
(四)落实失信惩戒。推进公共、行业、第三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不实承诺行为,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申请人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附则
(一)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