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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11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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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6 08:25:0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3049
核心提示: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结合执法实际,修订了种子、兽药、渔业船舶和渔港、渔业船员、农机、渔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动物卫生、肥料等11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25 截止日期 2019-12-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附件:1.《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兽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
 
  3.《渔业船舶、渔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渔业船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6.《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9.《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1.《肥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结合执法实际,修订了种子、兽药、渔业船舶和渔港、渔业船员、农机、渔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动物卫生、肥料等11个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从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止。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12月25日前反馈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法规处(大沽路100号),电子邮箱地址:snwzcfg@163.com,务必一并注明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
   1.《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兽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
 
  3.《渔业船舶、渔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渔业船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5.《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6.《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8.《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9.《转基因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0.《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1.《肥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自由裁量权 行政处罚 肥料 裁量基准 指导意见 农业 动物卫生 产品质量 转基因 渔业 饲料添加剂 饲料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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