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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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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12 09:21:57  来源: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120
核心提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法规文本修改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
发布单位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8-10 截止日期 2019-08-3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嘉兴市
备注 附件1:《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进入第二次审议前的法规文本修改阶段。根据《嘉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将法规草案全文及说明在中国嘉兴网、嘉兴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嘉兴人大立法”等网站、媒体上公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并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8月31日。
 
    邮寄地址: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场路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311室),邮编:314050。
 
    电子邮箱:jxrdfz@163.com。
 
    联系电话:82521157,传真:82521162。
 
    附件1:《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
 
    附件2:关于《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附件1
 
    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油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保障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餐饮饭店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分类处置。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居民担任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协助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对餐饮业的发展布局进行引导,编制符合油烟污染防治要求的产业规划。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餐饮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前款规定的经营场所禁止情形;申请人认为符合有关经营场所规定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住楼,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或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物业所有人转让前款规定商铺的,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餐饮业项目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环境保护设计、油烟净化与排放等应当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配备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油烟污染防治设施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国家标准。
 
    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排放或者经城市市政雨水、污水等管网排放油烟。
 
    第十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清洗维护时间、内容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一年。
 
    大型餐饮业经营者每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一次,中型餐饮业经营者每两个月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一次,小型餐饮业经营者每季度清洗维护次数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大、中型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鼓励小型餐饮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油烟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共享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承诺制度,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时段和区域,引导露天烧烤入室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餐饮业经营者在允许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的,应当配备流动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所有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合同中履行告知义务,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他人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下列无组织排放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
 
    (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
 
    (三)未经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
 
    (四)经城市市政雨水、污水等管网排放油烟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清洗维护台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油烟污染防治承诺书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或者未开启流动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大、中、小型餐饮业单位的划分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餐饮业项目,应当引导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步进行改进。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2
 
    关于《嘉兴市餐饮业油烟管理
 
    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嘉兴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嘉兴的餐饮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全市餐饮业单位约3.3万户,但由于餐饮业油烟排放治理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工具,导致油烟无组织排放情况时有发生,对嘉兴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危害,尤其是小区周边餐饮业矛盾焦点较为突出,居民投诉时有发生,群众信访量逐年上升,2018年,在全市开展的“三大活动”中,餐饮油烟污染是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目前餐饮业油烟治理中存在的诸如无法有效实现源头管理、事中监管不到位、执法难度大等难题。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情况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办法》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起草。
 
    2019年2月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一是召开了由50多人参加的立法协调会议,制定了立法调研提纲;二是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嘉兴日报、南湖晚报、禾点点等媒体,以及街道、镇等渠道发布调查问卷,共有5万余人次参与线上线下调查问卷活动;三是召开8场共300多人参加的专题调研座谈会,并对部分餐饮业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同时赴周边城市常州、苏州、上海三地进行了实地深入调研学习,充分吸取了三地在立法和日常监管中的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于2019年3月15日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5月上旬,市司法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派员随市人大赴海南立法调研;从5月15日起,市司法局分别在桐乡市、南湖区、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和秀洲区召开了由相关部门、镇、街道、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餐饮企业代表等参加的调研座谈会;6月13日,又召开了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立法专家意见,并发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和市级各部门书面征求意见。5月20日,《办法(草案)》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全面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办法(草案)》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办法(草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适用范围是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产生油烟的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适用范围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等强制性措施,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故对适用范围作出一定限制。
 
    (二)关于管理体制的问题。《办法(草案)》第四条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同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烟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相关责任主体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所有人、物业管理人的主体责任。《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或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铺时,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禁止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规定物业所有人二手转让上述商铺的,应当履行该告知义务。《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对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餐饮项目的区域和场所,物业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给单位或个人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二是餐饮业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办法(草案)》设立餐饮业经营者承诺制度,加强餐饮业经营者油烟污染防治法律意识。第十五条规定了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台账,该条对于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频率、台账内容及保存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关于禁止性规定。《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排放或者经城市市政雨水、污水等管网排放油烟的行为。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五)关于管理手段。《办法(草案)》引入在线监控科技手段,解决餐饮业经营者对油烟净化设施“装了不开”“开了不洗”的难题。《办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大、中型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同时鼓励小型餐饮业经营者予以安装。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餐饮业经营者如未开启油烟净化设施,则违法信息将及时反馈到网络平台,将大幅提升执法效率。
 
    (六)关于法律责任。《办法(草案)》设定的法律责任,除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外,根据嘉兴实际,对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5.1“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要求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无组织排放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事项。
 地区: 嘉兴市 
 标签: 地方性法规 草案 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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