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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门市财政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相关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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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01 15:59:22  来源:广东省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5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经研究,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11-30 截止日期 2016-12-1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门市
备注  http://fda.jiangmen.gov.cn/tongzhitonggao/10869.htm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经研究,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企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星河路36号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529030),并注明“江门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等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fdab@126.com,邮件标题注明“江门市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等字样。
 
  三、通过电话、传真至:0750-328192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联系人:周小姐,电话:0750-3281926。
 
  特此公告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下载: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公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直接办理的举报,由受理举报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处理的,由受理举报的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举报奖励。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转交相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举报,由办理举报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
 
  第六条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荣誉。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八条 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证明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国家标准或者经批准的产品配方、技术要求、工艺处方生产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且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超过10万的。
 
  第九条 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的。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所在单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一级举报条件的,按照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双倍奖励。
 
  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或记者在掌握重要违法案件线索并在公开报道前,向各级监管部门通报、举报和协助调查取证,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条件的,按一级举报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提供自己设定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与监管部门约定联络方式和奖励兑现方式。匿名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与监管部门约定的代码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与监管部门约定的代码、举报内容。
 
  第十八条 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举报,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由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研究,并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金兑付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对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填写《江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申请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书面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报:
 
  (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直接办理的举报案件,由案件经办机构提出奖励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转相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跨区域举报案件,由主要的或者指定的经办单位提出奖励申请。主要的或者指定的经办单位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并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转办单、举报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江门市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申请人所提供情况的准确程度及其在协作办案中所发挥的作用,作出奖励审批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反馈案件经办单位和举报受理机构,由举报受理机构在收到《江门市食品药品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4)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领取奖励金,并在《江门市食品药品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附件5)签名确认,委托他人的,受托人应出具举报人书面委托材料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他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由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励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奖励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奖励范围的举报,举报人可依据《江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江府办〔2012〕103号)和《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财政局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江食药监法〔2014〕7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地区: 江门市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 奖励 化妆品 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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