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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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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07-16 10:48:43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57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暂无 截止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pgongzuowenjian/201507/304910.htm
  我局起草的《广东省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pscajc@gdda.gov.cn
 
  2、通信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8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
 
  附件:广东省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5日

  广东省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销售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即无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包括预包装食品经分拆后以专门容器装承的食品, 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四条【许可项目】 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核定有散装食品经营范围内经营。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第五条【禁止经营】  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
 
  (一)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二)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四)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八)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场所要求】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和任何非食品物品混区摆放。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应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三)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
 
  第七条【设备要求】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第八条【直接入口食品特殊要求】 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进行经营:
 
  (一)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二)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三)由专人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操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四)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九条【标识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不得直接用产品合格证代替公示牌,可一并与公示牌、标示牌悬挂或张贴。
 
  第十条【生产日期】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鼓励经营者设立“临期散装食品专柜”或对临期散装食品进行明示,单独分装销售。
 
  第十一条【称重标签要求】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等分装称重的散装食品,称重标签必须有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原始信息提示。经营者可另设称重日期和最佳食用期等相关信息,但必须和该食品原始标签标示内容相符。
 
  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或标签标识凭证,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贮存标识】 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贮存、运输、装卸要求】 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符合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统一配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散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散装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散装食品应给各连锁经营者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经营销售台帐记录】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七条【凭证保留】进货凭证和进货、销售台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 经营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五)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第十九条【培训制度】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组织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管理员】 商场、超市应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管理工作,逐项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并定期组织检查,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核查,严格办理散装食品流通许可,从主体准入上强化散装食品监管。凡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和食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不得许可经营散装食品。对已经设立的食品经营户销售散装食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经营散装食品,并督促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内的散装食品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的主体资格。主要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效期限等内容。发现不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散装食品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自律情况;
 
  (四)对散装食品经营户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对散装食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检。把散装食品作为年度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重点,在条件具备的基础上,对散装食品进行快速检测,凡检测质量不合格的散装食品一律下架退市,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依法处置】 对未达到本规范的散装食品经营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范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规章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经营 散装 经营管理 食品安全法 散装食品 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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