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12月1日前反馈至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dangkai@smda.gov.cn
传真:(021)63356023
邮编:200010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707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本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下简称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关于本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管。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应当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主管全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布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监管部门)负责生产地位于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建立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等级分类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局委托的食品相关协会(以下简称食品协会)负责按照委托事项和本办法要求,开展全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初评工作。
第五条(等级划分)
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A级(诚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
第六条(评定年度)
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年度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评定年度内区(县)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依据《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1)进行全面评定,确定生产企业本年度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获得生产许可(不包含变更和延续许可)不满6个月的、停产1年以上的生产企业,当年度不作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在此期间的信用信息计入下一评定年限。
第七条(评定内容)
评定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评定年度内的下列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评定生产企业的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一)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的全年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类型的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二)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政府抽样检验结果情况;
(三)生产企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受到查处的情况;
(四)生产企业被举报投诉查实情况;
(五)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及核查情况;
(六)生产企业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七)生产企业向区(县)监管部门提供材料或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情况。
(八)相关行业协会总体评价情况。
第八条(评定程序)
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1月30日前,各生产企业对照《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评定表》(附件1)进行自评,并填写《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自评表》(附件2),将自评表提交市局委托的食品协会。
(二)每年12月20日前,食品协会组织各行业专家组对各区生产企业提交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自评表》(附件2)进行复核并填写《食品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行业协会评价表》(附件3)的食品行业协会评价,主要针对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体系运行、生产经营状况、合同履约、信用交易评价等社会信用信息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后提交区(县)监管部门。
(三)每年1月10日前,区(县)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企业年度内的全部日常检查及抽检、处罚等情况,对照《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评定表》对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进行扣分,结合食品协会综合评价后的扣分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生产企业的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告知书》(附件5)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区(县)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五)区(县)监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定结果汇总后(附件6)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按照市局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
(六)区(县)监管部门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公示牌》。(具体公示牌样式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等级确定)
区(县)监管部门综合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扣分和食品安全联合会综合评定扣分确定生产企业等级,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年度总扣分=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情况评定总扣分(附件1)×95%+食品安全联合会综合评定总扣分×5%(附件3)
区(县)监管部门根据生产企业年度总扣分,按照《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表》(附件4)确定生产企业等级。
第十条(等级评定标准)
A级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同时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扣分计算,年度总扣分小于等于10分;
B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存在轻微的失信行为,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扣分计算,年度总扣分大于10分小于等于25分;
C级企业:指具备法定条件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等较大的失信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扣分计算,年度总扣分大于25分小于等于40分;
D级企业: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已不具备许可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扣分计算,年度总扣分大于40分。
第十一条(直接列为D级情形)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依法吊销或撤销企业生产许可证,并按《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生产企业及其责任人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故意向监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生产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七)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情节严重的;
(九)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情节严重的;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的;
(十一)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情节严重的;
(十二)在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前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
(十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四)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
(十五)因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六)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重新评定情形)
生产企业如在评定年度期间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相关区(县)监管部门对该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重新评定或下调,并上报市食药监局。
第十三条(风险等级确定)
区(县)监管部门应在每年初参照附件7、附件8中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划分的风险等级,确定本辖区各生产企业的风险级别。
生产企业同时生产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应从高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分类监管措施)
区(县)监管部门根据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和年度食品安全信用等级,按照《上海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监管频次表》(附件9)来确定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得少于表中所列次数。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
1.采取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管理方针,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减少日常检查;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
3.公开良好信用记录,对企业形象宣传予以支持。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
1.采取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频次;
2.对被处罚的企业进行案后回查;
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
1.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采取暗访突查的方式,加大飞行检查力度;
2.对被处罚的企业进行案后回查,责成其整改;
3.公开违法违规记录。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
1、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吊销相关生产许可证;
2.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要予以取缔;
3.将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质量责任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符合从业限制规定情形的,依法进行限制。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管理)
各区(县)监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将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报送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部门。同时,要重视整合政府其他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的资源支撑,作为部门监管联动、提高监管合力的重要保障。
第十六条(评定工作的监督)
市食药监局应当对区(县)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食品信用等级评定的,市食药监局应当要求相关区(县)监管部门重新作出评定,并及时更正已公布的信息。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