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省环境,防止塑化剂对社会和人体的危害,结合我省实际,拟制定本规定。现将由省发改委起草的《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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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7日
吉林省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防止塑化剂对食品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是指以化工基原料生产、不可重复使用、且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以及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餐具。
第三条 全省商品批发和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不得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
第四条 发改、工信、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组织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符合质量与环保要求的生物基购物袋、餐盒等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
第五条 在塑料包装及购物袋,一次性餐盒、食用油及酸奶、饮用水及饮料等食品包装领域,奶瓶等婴童食品用具领域,3C产品外壳材料领域,推广生产和使用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及制品。
第六条 鼓励引导企业在我省研发生产丙交酯、聚乳酸等生物基材料以及下游制品,对在我省投资建厂的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质监部门要建立聚乳酸产品标准体系,完善质量监管措施,推动产品认证工作,制定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研究建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标准体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以及冒用聚乳酸标识的行为,依法按从严查处,保证聚乳酸产品生产达标。 规
第八条 住建、环保、商务等部门要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健全回收网点,建立生物堆肥处理站,将聚乳酸制品进行堆肥化处理,提高聚乳酸的综合利用率;指导、支持物资回收企业,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和提供优质服务等措施,回收可循环生产利用的聚乳酸产品废弃物。
第九条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流动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行为,没收商品及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省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批发和零售单位,销售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住宿、餐饮服务行业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仍继续违规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内AA级以上旅游景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和机场销售、使用或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盒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后继续违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